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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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文件编制:审核:批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 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3 定义3.1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 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

2、素。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 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 病。4 机构设置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生产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5职责5.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 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5.1.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 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5.2 安管办职责:5.2.1 宣传、贯彻

3、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5.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 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 案,监督整改。5.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5.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5.2.5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5.2.6 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 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5.3 人力资源部门5.3.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 作。5.3.

4、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 善安置。5.4 各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1 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 门申报,接受监督。6.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 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7.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7.1.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7.1.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7.1.3 了解

5、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 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7.1.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7.1.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的权力;7.1.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1.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权力。7.2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7.2.1 预防措施7.2.1.1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 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

6、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 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 监测和评价。7.2.1.2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 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7.2.1.3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 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 尘、毒、噪危害。7.2.1.4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 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7、后 方可上岗作业。7.2.2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7.2.2.1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7.2.2.2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 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7.2.2.3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 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7.2.2.4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 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7.2.2.5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

8、有效运转。7.2.2.6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 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 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 或者停止使用。7.2.2.7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 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7.2.2.8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7.2.2.9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使用。7.2.2.10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

9、设 施。7.2.3 职业卫生管理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 女的生理特点。7.2.3.2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 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2.3.3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 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 门进行检查、诊断。7.2.3.4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 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

10、禁忌症的员工不得 从事所禁忌的作业。7.2.3.5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 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7.2.3.6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 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7.2.3.7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 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 施等。7.2.3.8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 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 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

11、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

12、况;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

13、,并停 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职业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规、规定、标准及各 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和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 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程;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 隐瞒或欺骗。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 类、后果及

14、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 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确定。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

15、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之日起30 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 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 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不断提高全公司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意识,确保 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一、基本内容:1、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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