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城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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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六城法2009155号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和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主题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制度抄送:市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9年12月20日印发共印20份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细 化 标 准1在

2、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免于处罚;2、限期内未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3、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2未按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

3、、遮阳棚、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不影响行人通行和交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2、影响行人通行和交通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

4、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1、情节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2、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处1500元罚款;3、广告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处2500元的罚款。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

5、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上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的,可给予警告,处以400元至500元的罚款;2、未经批准在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或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可给予警告,处以300元至400元的罚款; 3、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处以200元至300元的罚款; 4、未经批准在其他建筑物

6、、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5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和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

7、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可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搭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搭建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1500元罚款;搭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2500元罚款。6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

8、以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施工用水未按规定排放或者驶离工地的车辆未保持清洁,造成污染的,可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 2、临街工地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或者未封闭作业的,可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3、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者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的,可给予警告,处以500元至800元的罚款;4、工地的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可给予警告,处500元罚款。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9、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在主要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泄漏、遗撒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8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在主要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泄漏、遗撒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600元至800元的罚款;3、在其他地点,泄漏、遗撒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400元至600元的罚款;4、在其他地点,泄漏、遗撒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00元至400元的罚款;5、主动纠

10、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影响的,给予警告。8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情节轻微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未履行清扫保洁义务,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3、未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的罚

11、款; 4、长期未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处以800元至1000元的罚款。9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造

12、;2、严重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3、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建筑面积在50m2以下的,可并处2000元罚款;建筑面积在50m2至100m2的,可并处3000元罚款;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上的,可并处5000元罚款。10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

13、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1、在中心城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可给予警告,处以10元至25元的罚款;2、在其他地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可给予警告,处以5元至15元的罚款;3、在中心城区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可给予警告,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4、在其他地点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可给予警告,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11未按照规定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

14、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在中心城区,对个人行为处以30元至50元的罚款;对单位行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在其他地点,对个人行为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或警告;对单位行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12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

15、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公共场地的、造成市政设施损坏或者影响交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2、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处以600元至800元的罚款。3、占用城市其它道路、桥涵、街巷,造成市政设施损坏或者影响交通的,处以400元至600元的罚款;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或者不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至400元的罚款。13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按照以每处5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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