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9380011 上传时间:2022-09-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案例一: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A市B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 审判员甲是张某的叔叔,审判员乙曾经审理过李某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书记员丙在大学曾 经与张某住过同一宿舍且关系非常要好。请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应否回避?审判员与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案例一:本案中,甲和丙应当回避。甲是张某的叔叔,丙是张某大学时的舍友且为好 友。符合应当回避的第一和第三中情形,应当回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员的 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案例二案例二:原告金某,女,57 岁,退休干部。被告:刘某,男,61 岁,退休干部。夫 妻没有共同语言,长期分居。金某找

2、刘某协商离婚事宜,但刘某以人老离婚惹人笑话为由, 坚决不同意。金某无奈之下最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因为担心此事闹的双方原 单位满城风雨,影响不好,便要求审判人员对此案不公开审理。问:人民法院能否同意金某的这一请求? 本案是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属于裁量不公开的案件。 金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同意这一要求。案例一案例一:陈某、张某夫妇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陈某、张某二人先 后病故于A市B区住所,遗有房屋6间。其子陈大因在C市D区工作不需要住房,并以妹妹 陈二、陈三已出嫁有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徐某。陈二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要求继承

3、父母遗产。问:本案中,陈二应当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 产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因此,本案中,陈二应当向A 市 B 区人民法院(即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也是主要遗产地)起诉。案例二案例二: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 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 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4、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 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特殊之处在于本案还包含由一个担保合同。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 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

5、保人住所 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丙地是并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因此,(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 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2)乙公司只起诉丙 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案例一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 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 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 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问:本案的原告

6、和被告应该分别是谁?为什么? 本案中,张某是受害人,是本案的原告;本案的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因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案例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张某委托律师赵某代其进行诉讼,张某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 书中写明赵某的代理是“全权代理”。依据该授权委托书,赵某在代理张某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进行以下哪些诉讼活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除以上所 指的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代为进行。案例一:陈明、李元、张河三人是同学,

7、在大学毕业后合伙开办了一间电脑修理店,店名 为“一通电脑行”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其中陈明负责管理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李元负责维 修,张河负责推广和采购。某日,顾客王同学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实习修理员吴同学的 电烙铁弄伤。王同学拟就这一问题向法院起诉,那么在该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一通电脑行”是陈明、李元、张河合伙开办的电脑维修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 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 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本案的被告是陈明、李元和张河。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房屋,给购房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部分购房者向法 院起诉要求赔偿。法

8、院经公告要求权利人登记并作出判决。后购房者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 偿,法院若查明起诉未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杨某的起诉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决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 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起诉讼请求成立的, 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本案是一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 人诉讼,法院若查明杨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直接对其适用已经做出的判决。案例:2012年10月严某因病在A市B区病逝,其名下的三间房屋由其大女儿严大接管。严 大觉得房价有下跌可能,而且她也需要资金办理移民手续,遂将其中两

9、间房屋卖给第三人胡 某。严大的的弟弟严仨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其对父亲三间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在严大与严仨诉讼期间,严某的二儿子严二从海外归 来,认为三间房屋归在其自己买给严某居住和养老之用,这三间房屋应当归严二个人所有而 不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在该案中,严某的二儿子严二、第三人胡某能否加入严大与严仨的诉讼当中?若能够, 他们又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严二和张某都对严某的三间房主张享有所有权,即对严大和严三争议的诉讼标的有 独立的请求权,因为严二和张某在本案中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一:2011 年 6 月,康菲渤海漏油事件曝光后,一时在国

10、内掀起轩然大波。2011 年 8 月,渤海湾周边的部分海产品养殖户已就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 就案件反馈的信息来看,不是法院不予立案就是证据难以收集,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基于诉讼 成本等因素,不愿提起诉讼。而另一方面,向康菲公司主张赔偿因渤海漏油事件导致的整个 渤海海洋生态恢复与保护的相关费用问题,显然不是上述私益诉讼的对象,而需要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试分析在本案中,哪些主体有权提起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环 境保护组织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案例二:某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游客汪某等的投诉:景区宾馆未事先

11、告知需收费 停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据了解,汪某等在入住该景区宾馆时,宾馆总台并未告知停 车需要单独收费,而直到汪某等五天后准备离开宾馆时,才告知其要交纳停车费50 元(每 天10元)。该消协发现近期游客对于这一问题的投诉高达80 余起,但因涉及数额不大,尚 无游客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消协在与宾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能否以宾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直接以原告 身份向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违规收费引发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案例一 :某甲起诉某乙返还借款1 万元,但借据不慎丢失,而某乙知道后这一事实后拒绝 向某甲还钱。某

12、甲于是约某乙到自己家中“和谈”,说只要承认借钱,就不要某乙归还。某 乙终于承认自己曾向某甲借过钱。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偷偷将这一谈话过程录相,并 在后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某乙在法庭上提出录相是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不能作为诉讼 证据使用。那么,某甲未经某乙知情与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谈话录相是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使用呢? 某甲“偷录”的谈话录像能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到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取得证据的方 法是否合法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 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偷录”、“偷拍”的证据因涉及取证手段的不合法性,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本案中,某甲的“偷

13、录”并没有侵犯某乙的隐私权,因此,谈话录像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案例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某甲起诉某乙违约,要求某乙按合同约定 承担违约金 20000 元,但某甲称其合同书找不到,故未能提供合同文本。某乙称合同中约定 的违约金为2000 元?并提供了自己保留的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显示违约金数额确 为 2000 元。某甲认为是某乙篡改了金额,但因自己保留的合同书确实找不到而苦恼。法院对本案事实如何处理才好呢? 本案中,某甲对某乙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所记载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但是自己又提供不出 合同原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不予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例一 :原告叶某之夫马某下班后骑自

14、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某 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这段公路及路旁树 木属于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虫害,有虫株率达 79,部分树木枯死已3 年之久。原告叶某认为其夫马某的死,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被告认为该事故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 担民事责任。为争取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该案原被告双方各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原告叶某应证明其夫马某死亡的事实,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

15、据若干规定的规 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某县公 路管理段应证明自己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案例二: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 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 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 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 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

16、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 院治疗。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 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 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 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 条确立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或“证据优势 标准”。就本案而言,应区分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和切断手指的事实。就前一事实,双方并 无争议。即使有争议,白某提交的证据也足以从高度概然性的角度证明这一事实。但涉及切 断手指的事实,现白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双方发生纠纷甚至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与切断手 指也无当然的联系,即不能根据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推出切断手指一事,因此就切断手指一 事尚未达到高度概然性的标准或证据优势标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