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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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2010 年 12 月 17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 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 普通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2、 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省森工总局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 管理的责任, 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 心理和教育特点,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相应措施, 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 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学校安全职责第九

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三)制定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

5、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学校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四)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

6、监督;(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周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门前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私建和滥建建筑物、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

7、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学校附近道路设立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停靠标志,设置禁停、禁止鸣笛、限速标志;(二)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者设施;(三)在学校附近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设置交通信号灯、 视频监控、提示标志;(四)在城市学校周边路段设置路灯。第十八条 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进行安全隐患测评,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校。第十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公安、

8、卫生、交通运输、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有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气象、地震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措施。第二十一条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管理培训。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载有关公益广告。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并按照规定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已建学校存

9、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进行内部装饰装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使用。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 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有关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 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 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在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有毒、有害废弃

10、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区域内的锅炉、 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 特殊训练场地和器械、电力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第二十八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 经营、储存场所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周边区域废水、 废气、噪声、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或

11、者地方标准。学校区域内不得架设移动通信基站。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区域内驻校单位的协调和指导,驻校单位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与高等学校协商。驻校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 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全省统一学校安全教育教材,内容应当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

12、禁毒、预防侵害等。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配备专用车辆,用于校园安全巡逻。第三十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应当着装整齐,配备统一标识,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有权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学校区域;有权要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 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治安案件、 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 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 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

13、行为,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学校应当在教学和住宿等人员聚集区域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及水源地的监控和保护。学校食堂和学校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进货索证、查验、销售台账等制度。学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经营者提供给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

14、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确需使用炉火采暖的,应当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巡查。寄宿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值宿、夜间巡查制度, 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在重点场所、 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 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式管理,设立医务室, 并配备保健教师、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在中小学校学生晚自习期间,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 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条中小学生未到校或者在校期间未经请假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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