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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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Pan Hon glia ng仅供个人学习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分则)第一早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 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 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规范的规定。第四条第五

2、条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1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 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

3、、新城区。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 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 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 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 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 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 不小于20000平方米。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2、各项建设项目

4、,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 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3、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 的规定执行。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 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 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 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 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7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 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 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 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 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 范。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 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 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第十二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

6、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相关公共设施。2、200户w居住规模v 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 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 集用房一座。3、居住规模v 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 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 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 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 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凡符

7、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 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 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 ,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 方米的居住项目。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 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 目。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

8、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O180进行折减, 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 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

9、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 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2要求。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 列规定执行: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小条执行。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 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第十七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2、

10、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 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 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 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九条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 其间距。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 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 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第二节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

11、道路、公路、河道、铁路 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 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 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 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 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

12、,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4、工业、仓储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 6米。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 确定。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必 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 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 5米9、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

13、道路 红线最近点的距离。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 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 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 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 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 5米。第二十四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 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 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第二十六条建

14、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 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 3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 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围墙的高 度不得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 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3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10千伏不小于10米;35千伏不小 于20米;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 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米。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 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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