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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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WTT今天为你整理了水利工 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 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 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 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 中供水工程。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 设贯彻“

2、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 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 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 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 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 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 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 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 负直接责任。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 受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 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 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 责任。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 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 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 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 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

4、项 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 质量验收、签证。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 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 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 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 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

5、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 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 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 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 附有线路图;(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 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

6、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 量等级进行认定。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 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 完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XX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 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 方合资、地方投

7、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 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 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 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 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 综合要求。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 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 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 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

8、结合的质量管理体 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 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 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 量问题。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 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 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

9、量管理, 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 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 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 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 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 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 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

10、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 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 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 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 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 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

11、程质量 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 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 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 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 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 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 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 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 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2、。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 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 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 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 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 施工、

13、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 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 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 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 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 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 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14、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 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 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 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 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 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 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 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

15、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 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 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 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 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 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 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

16、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 求。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 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 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 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 出评价意见。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 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 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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