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后超生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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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条件的认定(表一)结婚的时间法律依据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孩的认定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老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1、结婚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 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2、办理合法结婚手续后260天以上生育 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2、办理合法结婚手续后260天以上生育 的(早产除外)。生育第二个孩 子的时间文件、文号和具体政策法规依据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的认定1973年1月1

2、日 至1979年8月3 日赣计育发19731号省革委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意见(1973.7.17)二、抓好人口规划、根据生育规律,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把第二年的 人口规划落实好,本着“晚、稀、少、好”的原则,提倡一对夫妇一生中 生两个孩子,一般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应动员男方或女方采取绝育措 施。再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 年限。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赣革发1979129号省革委会转发南昌市计划生育奖惩暂行规定(1979.8.4)第十四条:晚 婚年龄,农村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城市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 岁,每对夫妇的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

3、两个,两胎间隔三年以上。在此期间可以生二胎。但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早产除外)。生育第二个 孩子的时间文件、文号和具体政策法规依据符合政策生 育第二孩的认定处理依据1981年4月 20日至1983 年1月17日关于计划生育的几点规定(试行)(中共江西 省委文件赣发198115号 省委、省政府 1981.4.20 发)(二)对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和限制: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省第二 胎,但生育间隔须在三年以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 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多 年不生育,抱养一个孩子(限于1979年8月以前

4、抱养的),以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目前一段时 间,农村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居住在 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 一个孩子的(范围由县、市具体划定)居住在 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1、须符合对 生育第二胎 情况中的一 种。2、生育第二 孩与生育第 一孩的间隔 年限不少于3 周年(早产除 外)。关于计划生育的几点规定(试行)赣发198115号(二)对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和限制2、对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生育二胎者,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 工作。对劝说无效者,要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一切生育费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工分),不给困难补助,不增加 自留地;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评给奖金

5、(超产奖除外),不能参加评 模和调资;按夫妇双方工资(工分)的一定比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是共产党员、共青党员、国家干部者,视情节、态度,建议党、团 组织和行政单位给予严肃的批评,个别的给予纪律处分。(三)坚决杜绝生三胎对经过耐心教育仍坚持生三胎者,米取经济、行政的限制措施:1、按夫妇双方工作(工分)的一定比例征收多胎子女费;生育三胎 以上者,每多生一个要增加征收费额。2、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工分),不给困难补助,城市 不增加住房,农村不增加自留地和住宅基地。3、三年内夫妇双方不评给奖金(超产奖除外)、不能参加评模、调资、 晋级取消一次。4、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者,除批评

6、教育外,有的要建 议另给纪律处分。(六)本规定颁发前各地有关规定已执行的有效;凡与本规定精神不 一致的,自本规定颁发之日起,改按本规定试行;各地并可制订相应 的实施细则。生育第二 个孩子的 时间文件、文号和具体政策法规依据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的认定处理依据1983 年 1月18日至1985 年 12月31日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32号1983年1月18日发)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二胎者, 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审核报县(市、 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

7、年满四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 全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三、婚后五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第八条城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一对夫妇的子 女数,包括抱养、过继、遗弃、前婚所生子女。第七条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实有实 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胎的,除适用第六条外,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夫妇双方申请,大队审查,公社核实报县(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批 准,在年满四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

8、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 的(范围由县、市政府规定,报省政府备案)二、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四、一家兄弟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五、两个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六、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1、必须符合第 六条中的一种 情况;2、生育第二孩 与生育第一孩 的间隔年限不 少于4周年零 260天以上(早 产的除外)。注:其中在上一 时间段按3周年 时间间隔已经 批准生育的,在 这一时间段生 育,仍应承认是 计划内生育。规定第十六条对经过多次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应给予经 济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一、凡

9、计划外二胎以及多胎怀孕,必须尽早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者,按不 同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并限期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即免予处分并退还罚款。二、凡干部、职工强生第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一级工资;一年内不能参加 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强生三胎记三胎以上的,夫妇双方 各降低两级工资,三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超产奖除外)、提职、晋升。 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应予酌情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不能作为招工招干对象。三、强生二胎、三胎及三胎以上的,与孕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 资及补贴,不给困难补助。四、农村社员强生第二胎或三胎及三胎以上的,除了超生子

10、女不得划给责任田、 自留地之外,并给予如下处理:强生第二胎的:1、酌情提高承包产量,增加上次集体提留;2、或一次、分次征收 一定数量的超生费。强生第三胎的,按以上办法之一加倍处理。强生三胎以上的从重处理。六、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干部职工应停发产假工资,一切 生育费用自理,并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百分之 十的罚金。农村社员和其他人员可比照处以适当罚款。八、凡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除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限制外,还应 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建 议由党、团组织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批准权限,应按干部和职工

11、 管理权限报批,党、团纪律处分,应按党、团组织规定办理。生育第二个孩 子的时间文件、文号和具体政策法规依据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孩 的认定处理依据1986年1月1 日至1990年8 月31日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省人民政府文 件 赣府发1985102号1985年11月4日发198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一、取消暂行规定中关于照顾生育第二胎的下列条款:1、第六条的第一款“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 的”2、第七条的第一款“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 个孩子的(范围由县、市政府划定,报省政府备案)”3、第七条的第二款“居住在

12、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城乡人口中,增加以下六种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1、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一方因公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三个的;4、一方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子女数双方合计不超过两个的;5、非丧偶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没有或合计只有一个子女的,或一方已有两 个子女,再婚时另一方为三十周岁以上的初婚者;6、男方是少数民族(壮族除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农村人口(即吃农业粮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 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经过

13、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四、城镇人口(即吃商品粮的)中,再增加下列两种情况,经过批准也可再生育 一胎;1、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实业,只生育一 个女孩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符合省政府赣府发 19832号和赣府发 1985102号文件规 定。2、生育第二孩与生育 第一孩的间隔年限不 少于5周岁零260天 以上(早产除外)。冋表一生育第二个 孩子的时间文件、文号和具体政策法规依据符合政策生育第 二孩的认定处理依据1990年9月 1日至1995 年8月31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91开始施行)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

14、以再生育一胎。(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 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 个子女的。(七)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 居的。(八)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

15、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二人以上,只能照顾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本条除第七项外,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五周年。由于年龄或其它特殊原因需 要缩短间隔期的,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适当缩短。本条除第七项 夕卜,再生育一胎的间 隔期不得少于五周 年。由于年龄或其他 特殊原因需要缩短 间隔期的,须由双方 申请,经所在地县级 计划生育委员会批 准后,方可适当缩 短。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男女双 方处以罚款,并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早育、未达到生育间隔期规定生育或 非婚生育者,属于干部、职工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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