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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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说明 为进一步标准水利建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立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表达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标准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

2、有利于标准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防止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详细工程工程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详细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展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效劳的工作内容及

3、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工程名称)监理效劳,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立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工程名称: 2监理工程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工程投资: 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效劳内容、期限 1监理效劳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效劳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 四、监理效劳酬金 监理正常效劳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

5、码:邮政编码: : :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立工程直接建立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效劳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工程”是指委

6、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 六、“效劳”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效劳和附加效劳。 七、“正常效劳”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效劳。 八、“附加效劳”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效劳以外的效劳。 九、“效劳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效劳”、“附加效劳”应得到的正常效劳酬金和附加效劳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工程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工程建立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7、;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详细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平安、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立中质量、平安、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8、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

9、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效劳的有关本工程建立的。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

10、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详细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效劳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 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预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那么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

11、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效劳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立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效劳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效劳。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

12、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平安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平安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视、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和归档,

13、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立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效劳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效劳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

14、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效劳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效劳,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效劳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效劳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效劳;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效劳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效劳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工程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那么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立方案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效劳范围、内容和效劳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效劳酬金计取、监理效劳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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