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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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行深圳分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授信业务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提高分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 制能力,参照总行下发的XX银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办法(XX银【2006】 468 号文件),并结合深圳分行自身特点,特制定分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细则。第二条 授信风险监测预警是指从法人客户实际使用我行授信后到该授信完全 终止前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和信息统计及报告等多项职能的结合,是本行信贷 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和基础保障。第三条 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的范围,包括辖内各经营单位经营和承担授信风险 的所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

2、信用证 担保等资产和或有信贷资产业务。第四条 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的方法是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重点客户风 险监测与信贷组合风险监测相结合。第五条 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的原则是“目标管理、层级监测、定向报告、责任到 人”。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支行包括辖属支行、分行市场各部、分行票据中心以及今 后分行成立的经营性职能部门。第二章 授信监测预警的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在分行信贷风险执行官领导下,建立分行、支行两级授信风险监测预 警组织体系,分工负责承担监测预警工作。其中: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立信贷风险监测预警室,协助分行信贷执行官负责分行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支行行长负责支行辖内授信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

3、支行客户经理在支行行长领 导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负责其经管授信客户的监测预警工作。第八条 本行根据授信业务的金额大小、风险程度及其他相关特点,结合我行 组织层级设置,确定各层级信贷组合风险监测目标和重点客户监测目标。上一层级的监测目标(信贷组合和重点客户)应同时是下一层级的监测目标, 但下一层级在上一层级基础上可以根据本级机构的风险特征附加其他监测目标。第九条 支行行长授信风险监测目标是支行辖内信贷资产组合和辖内重点监测 客户。支行重点监测客户包括:(一)授信金额在 3000 万元(不含低风险业务)以上的单一客户、单一集团 客户或关联企业,或重点监测客户授信金额高于该金额下限,且所确定的重点监测

4、 客户授信总额高于支行客户授信总额的 30;(二)其他支行认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客户,具体由支行确定该类客户名单并报 分行信贷管理部备案,原则上与支行合作未满一年的授信客户应列入支行重点监测 客户范围;(三)在授信期内出现二级(含)以上预警信号的客户,在预警信号解除或得 到化解前均需作为重点监测客户。支行客户经理负责所有经管授信客户的监测预警工作。第十条 分行授信风险监测目标是分行辖内信贷资产组合和辖内重点监测客 户。分行重点监测客户包括:(一)在分行辖区内跨支行的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二)授信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或 重点监测客户授信金额高于该金额下限,且

5、所确定的重点监测客户授信总额高于分行客户授信总额的 30;(三)支行以重大事项上报的授信客户;(四)其他分行认为应重点监测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投向、区域占比、 业务种类等占分行授信余额比重较大的客户;总分行和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 构重点关注的授信对象;大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分行直接托管经营单位(支行或 业务部门)的授信客户等,由分行确定和调整该类客户名单并上报总行备案。分行将根据客户授信规模或其风险变动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测客户范围。第三章 授信监测预警的内容第十一条 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内容包括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预警内容和授信 客户风险监测预警内容两个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 1.1授信

6、监测预警工作分类明细 表)。第十二条 各组织层级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的内容包括各项贷款不良额、不 良率;2004 年11 月1 日后首笔新增贷款不良额、不良率;当年发放贷款中累积产 生的不良额、不良率等。分行将区域风险、行业风险、信贷产品风险监测,作为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 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各组织层级授信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的内容分为客户信用风险监测和 债项风险监测,其中:客户信用风险监测,核心是监测客户信用等级的迁徙,即通过对客户各项信用 风险因素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识别影响客户信用风险的事件,评价客户违约的 可能性。具体监测内容包括:银企关系、合同违约、管理人员、体制变更、生产经 营、财

7、务状况、现金流量、法律问题等要素。债项风险监测,核心是监测贷款风险分类(五级分类)的迁徙和准备金的增减 变动情况,即通过对债项风险各项要素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识别影响债项风险 的事件,评价债项与授信金额之间的匹配关系及授信缺口,确定客户违约情况下导 致我行损失的可能性。监测内容包括:授信种类、授信期限、授信金额、利率、币 种、历史记录、信用支持方式(保证单位及代偿能力、押品名称及价值等)等要素 第十四条 分行每月监测本层级信贷组合风险和重点客户风险。 支行也应每月监测信贷组合风险和重点客户风险。支行客户经理对所经管的总、分、支行重点监测客户应每月监测;对于其他授 信客户应根据授信客户的不同风

8、险等级实行不同监测频率,对于正常类(指风险分 类 1-5 级)的授信业务,应每季至少监测走访一次;对关注类(指风险分类6-7 级) 的授信业务,应每月至少监测走访一次;对于次级、可疑、损失级授信业务,应按 照本行不良贷款管理规定实行监测。具体监测频率要求见附件 1.2。第四章 支行(客户经理)的监测预警操作程序第十五条 支行层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内容包括客户经理对所经管客户的基础管 理工作、监测预警工作;支行行长对辖内信贷资产组合、重点客户的监测预警工作。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负责对所经管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台帐管理:贷款发放后,支行客户经理必须根据额度(贷款)及其项下 信贷押品的管理

9、情况建立各类台帐,具体台帐内容包括:1企业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台帐(见附件 2.2)。主要记录授信客户的综合授 信额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余额和逐笔还款状况,以 便监测、分析客户的还款意愿与能力。2信贷押品价值跟踪管理台帐(格式见本行押品管理办法)。主要记录授信 业务项下的信贷押品,确保押品权属明确、抵/质押手续完善、押品状态完好,并负 责跟踪监测押品的动态价值波动情况,并作为贷款违约损失率的参考因素。(二)日常维护:日常维护主要根据授信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额度管理情况,审 批条件的落实情况,客户是否逾期、欠息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额度管理。

10、支行客户经理通过对信贷台帐的连续记录和动态跟踪,及时掌 握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超额度发放授信业务的现象。2期限管理。客户经理应根据贷款到期日、逾期时间和诉讼时效等期限管理 的限制性规定,向客户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附件 2.3)、“贷款到期通知书” (附件 2.4)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见附件 2.5),督促客户履行还本付息 的义务或中断诉讼时效或落实具体还款来源,保证授信资产的到期收回以及我行债 权的完整、有效。对于需要转贷、续做或展期的授信业务可以不用向客户发出“贷款 到期通知书”,但支行应至少提前2 个月确定转贷、续做或展期意向并上报申请资料。3收息管理。客户经

11、理应监测贷款客户的月度收息情况,对于拖欠利息的借 款人,要在欠息后5 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2.6),避免 资产质量恶化造成损失。4授信条款管理。客户经理应以有权审批部门或岗位人员出具的授信业务终 审意见为依据,按照出账前限制性条件和出账后限制性条件的不同,层层分解,逐 项落实,并在客户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台帐中进行如实、详细说明。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负责按照客户经理信贷监测预警工作时间表(见 2.1) 的频率要求对经管授信客户的客户风险和债项风险进行全面、动态、及时的监测分 析,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因素,填写客户查访工作记录表(见附件 2.12)。对于 二级以上预警信号和支行

12、判断对授信风险将产生实质影响的一级预警信号(具体预 警信号见附件 1.3)等影响信贷组合风险、客户风险或债项风险等重大风险事件,支 行行长、客户经理应以异常贷款变动报告书(见附件 2.11)进行专题汇报。客户经理应按季报送客户经理季度监测报告表 (见附件 2.15),以便分 行对其经管的资产质量进行考核监测。对于当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和准备金发生调整的客户,客户经理需按照相 关文件规定准备资料并上报分行。客户经理应每月向支行行长报送XX银行重点客户月度监测表(见附件3.2)。支行与客户签订相关授信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应将合同送达客户,并取回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送达确认回执(见附件

13、 2.7)。客户经理每季应按照分行要求报送授信业务贷后管理资料。所有贷后管理资料 均应按照分行所确定的时间进度以纸质原件或复印件(仅限授信客户提供的资料, 但要求加盖客户公章)的形式上报分行归档,支行应将贷后管理资料目录清单(见 附件 2.16)附于首页,并按其顺序进行装订、打码,于每季季后次月 20 日前上报 至分行信贷管理部,待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资料完整性并签署意见后交分行档案中 心统一归档。具体流程图如下:第十八条 支行应加强对我行信贷资金的监管。凡贷款资金单笔转帐金额 达人民币 200 万元(含)以上的,客户经理须认真调查核实资金流向和用途并 填写贷后资金使用签批单(见附件 2.14)

14、,报支行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字批 准后方可转款。如当季有贷款出帐,客户经理应打印银行对帐单并对贷款出帐后全部的资 金流向进行监控,防止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混用流入股市、楼市的情 况出现。当季贷款出帐后, 如资金单笔转帐金额达人民币 200 万元(含)以上 客户经理应复印转帐凭证并要求客户提供符合我行审批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贸 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归入当季贷后管理档案中;如资金单笔转帐金 额不足人民币 200 万元,则客户经理应提供贷款资金转款明细表 (见附件 2.13),客户经理、支行分管公司业务行领导及支行行长应在此明细表中签字 确认,此外单笔资金转帐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还应另外

15、提供符合我行审批用 途的相关资料如贸易合同、发票复印件等(仅需提供部分以证明用途即可) 。如贷后资金划转至他行同名帐户,客户经理应提供转至他行后的银行对帐 单、资金转出凭证并复印符合我行审批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贸易合同、增值税发 票等,落实贷款资金最终用途。如因客观原因支行无法提供资金转出凭证,则 支行应出具经行长签字确认的贷款资金用途说明,说明客观原因并确保我行信 贷资金未流入股市、楼市。第十九条 支行行长每月应监测本支行的信贷资产组合风险,并向分行上报信 贷资产组合风险月度监测表(附件 3.3);支行行长每月应督促客户经理上报和向分行汇总报送重点客户月度监测表 (附件 3.2),并抽样实地走访

16、支行辖内重点客户 (每月抽样比率不少于支行重点监 测客户的 15),根据抽样走访结果向分行上报重点客户实地监测表(格式见附 件 2.10)。第二十条 对于在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影响信贷组合风险、客户风险或债项风险 等重大风险事件,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在以异常贷款变动报告书(见附件 2.11) 进行专题汇报的同时,应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必要对策和措 施控制风险,并跟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直至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 本好转。第二十一条 支行应按季完成贷后评议工作。即由支行主管行长负责组织, 支行行长、市场部经理、客户经理、信贷综合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分行信贷管 理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也可派人参加,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贷后检查工作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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