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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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 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以下是本站分享 的民法通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民法通则全文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 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 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2、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3、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精神

4、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 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5、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 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6、(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 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 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

7、法权益的,应 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

8、束之日起计 算。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 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 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9、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第二十五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 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 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 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

10、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八条【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 家庭财产承担。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的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 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合同】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 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 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

11、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 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 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 人追偿。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

12、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 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住所。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 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全民所有制企

13、业、集 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 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 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 和

14、承担。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 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 事责任,法

15、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 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 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 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节联营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 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 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 事责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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