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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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强化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工程建设人员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司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 术语与定义3.1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在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3.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2、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5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职责4.1建设单位 向相关的职能部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4.2监理单位 向建设单位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

3、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4.3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汇报事故事况,并在事故调查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事故后续的具体善后工作。5. 管理内容及方法5.1 工程事故责任认定5.1.1 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

4、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5.1.2 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2)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3)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4)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5、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5)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6)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7)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进行施工,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各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由于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者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5.1.3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

6、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停施工;(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5.1.4 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破坏或者坍塌;(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者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5.1.5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者严重错误导致发

7、生生产安全事故;(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5.2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5.2.1施工单位责任追究5.2.1.1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2.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5.2.1.3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8、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5.2.1.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事故调查工作。5.2.1.5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按本办法有关情形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5.2.1.6项目安委会对施工单位的处罚(1) 经济损失在10万至30万元,轻伤人员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处罚金3万元。(2)经济

9、损失在30万至100万元,轻伤人员三人以上的,重伤人员3人以下的,处罚金5万元。(3)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伤人员3人以上的,死亡人员1人以上的,处罚金10万元。5.2.2勘察、设计单位责任追究5.2.2.1勘察、设计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设计不合理或者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有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2.2项目安委会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1)经济损失在10万至30万元,轻伤人员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处罚金2万元。(2)经济损失在30万至100万元,轻伤人

10、员三人以上的,重伤人员3人以下的,处罚金3万元。(3)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伤人员3人以上的,死亡人员1人以上的,处罚金5万元。5.2.3监理单位责任追究5.2.3.1监理单位负相应监理或者连带责任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5.2.2.2项目安委会对监理单位的处罚(1)经济损失在10万至30万元,轻伤人员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处罚金1万元。(2)经济损失在30万至100万元,轻伤人员三人以上的,重伤人员3人以下的,处罚金2万元。(3)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伤人员3人以上的,死亡人员1人以上的,处罚金3万元。5.2.4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1)经济损失在10万至30万元,轻伤人员一人以上三人以下的,相关专工处罚金1千元以上。(2)经济损失在30万至100万元,轻伤人员三人以上的,重伤人员3人以下的,相关专工处罚金2千元以上,项目经理处罚金3千元以上。(3)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伤人员3人以上的,死亡人员1人以上的,相关专工处罚金3千元以上,项目经理处罚金5千元以上。6 检查与评价项目安委会负责检查、评价安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情况。7 附则7.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7.2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项目部起草并负责解释。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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