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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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 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固有资产使用效益,根 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或者 以其他方式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 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 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 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 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 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2、、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 资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息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 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平安完整,进步 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敷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财务和会计制

3、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 情况,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1第七条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 “综合监管,归口管理,分 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财务科、资产归口管理科室、资产使用科室和使用责任人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责任人负责制。第八条财务科是医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国 有资产管理程序,并对全院国有资产进行核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二)负责制定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资 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国有资产采购计划的申报和国有资产的调拨、 转让、报

4、损、报废、出租、变卖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申报 与转账工作。(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核、 申报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车辆的购置和报废的申报工作。(七)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使用、维修与保养情况,合 理配置医院资产,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八)参与国有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政府采购项 目,按照省厅规划财务处的请求参与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九)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定期核对账目。(十)其他管理职责。第九条总务科、基建科、办公室、设备科、医务科(息科 等为医院资产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 资产。(一)资产

5、归口管理科室具体分工:1. 房屋及建筑物类、家具类、水电暖、电梯等其他一般设 备类由总务科归口管理。基建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类固定资产,在交付使 用时,施工单位必须2按预算报告编造清册,由基建科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 理资产决算,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2. 车辆类(含救护车)由办公室归口管理。3. 医疗专用设备类(及其他)由设备科归口管理。4. 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等息处理设备和多媒体设备由 医务科(息科)归口管理。(二)资产归口管理科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根据医院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营业 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2. 负责组织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年度

6、购置计划, 组织、参与可行性论证与效益分析。3. 负责按照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和验收,采购过程中应 对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货比三家。4. 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活动。5. 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6. 负责提出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7. 负责根据使用科室的申请,组织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 鉴定并提出处理看法。8. 负责检查、指导使用科室的资产管理情况。9. 其他管理职责。第十条使用科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医院实 行科室国有资产责任人负责制,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占有、使 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医院的国

7、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要求 管理和使用本科室固定资产。(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国有资产购置需求。(三)负责本科室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设置保管国有资产 台帐,实时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使用情况等。(四)按要求对本科室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 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保管、养护本科室国有资产,确保资产的使 用寿命和使用效率;做好资产防火、防潮、防盗等安 全防护工作。(六)根据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提出报废处置申请,协助资 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做好其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科室应指定一 名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科室的国有资产。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二

8、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医院履行职能需要和存量 资产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的(含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该当优先通过非购置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医院新增国有资产配置该当符合现有资产无法满 意履行职能和奇迹发展的需要,且难以与其他单元同享、共用 相干资产。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节 能环保的原则。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医院各部门应根据下一年度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与使用、 报废更新等情况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作为单位预算的重要 内容,一并上报省民政厅,待预算批复后可以配置,未申报或 未批准的,不得配置。第十

9、五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履行省 财政厅制定公布的标准。第十六条医院购置资产,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 关规定。第十七条医院配置资产时该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 手续,对无明确价值的资产,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 值。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息系统中予以登记,严禁出现账外 资产。4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等方式。第十九条医院建立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对国有资 产进行登记,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时录入、更新国 有资产管理管理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

10、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 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 务调整。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 当按投资额估价入账,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后再作账 务调整。第二十一条医院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医院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 需按要求报上级部门获批。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有偿 使用。第二十三条医院对外投资或出租的国有资产产权该当清晰 权属干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或出 租;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 诉讼期间不得对外投资或出租。第二十四

11、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医院不得以任 何形式将占有、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 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于举借债务。严禁出租、出借办 公用房。第二十五条医院不得从事下列对外投资事项:(一)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资;(二)不得利用履职和发展奇迹正常需要的资产对外投资(三)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 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 融风险投资;(四)不得在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 进行对外投资;5(五)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六)不得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七)不得

12、利用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医院完善固定资产交接制度。因退休、辞职、 调离、岗位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一)退休、辞职、调离人员。由使用人提出资产占有使 用移交敷陈,填写资产使用移交表交所属科室,使用科室资产 管理员与本科室的资产台账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对留用资产 使用科室要重新确定使用人;如本科室不再需要,交财务科进 行调配处理。(二)内部调动、职务变动人员。由使用人提出资产使用 变动申请,原使用科室资产管理员与本科室的资产台账进行核 对,对调动人员带走和留用资产进行确认。调入科室要与调出

13、科室办理交接手续,将移交表报财务科,调整本科室固定资产 台账并进行固定资产变更账务处理。对留用资产,使用科室要 重新确定使用人;如本科室不再需要,交财务科进行调配处理(三)资产使用科室及固定资产具体管理科室应积极协助 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有责任督促和监督使用人办理交接手续 未按程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属于退休、辞职或调离人员,暂 缓办理公积金支取的和工资转移手续;属于内部调动、职务变 动人员,该部分资产以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将由本人和所属科室 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处置管理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 (含出售、出让)、报废

14、、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 他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经技术鉴定或科学论证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6(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 的资产;(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 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法律上所有权曾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十一)因单位撤销、

15、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该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由省财政厅审批:(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三)对外投资和捐赠(含股权);(四)单项账面原值大于 30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五)单项账面原值大于 300 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 使用权);(六)单项账面原值大于 30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七)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 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第三十条单项账面原值 10-30 万元(含)的交通运输工具 单项账面原值 30-300 万元(含)的设备、无形资产(不含土 地使用权)处置,以及由省财政厅审批的国有资产应经医院党 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其他国有资产处置,省民政厅授权医院自行决策,实际工作中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归口职能科室出具鉴定看法,财务科检察,并上报院长批准,然后报省民政 厅规划财务处审批,并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存案。第三十一条申报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同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各部门应对申报国有资产处置资料的合法性、实在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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