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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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金普新区知永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大连金普新区知永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本校由于忠庶出资300万元举办,面向社会的业余培训机构。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于忠庶,家庭住址为大连金普新区市河街道。第六条 学

2、校地址位于大连金普新区市河街道。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大连金普新区社会事业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金普新区民政局。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 学校的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培训 ;(二) 学校的办学类别是文化艺术培训;(三)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在金普新区内办学 ;(四) 学校的办学形式是业余培训;(五)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300人;(六) 学校的招生对象是面向社会招收成人或中小学生学员;第九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叁佰万元,于忠庶个人出资。第十条 出资人于忠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

3、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7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4人,教职工代表3人。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 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

4、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

5、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第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

6、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学校下设教学部、招生部、财务部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于忠庶。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于忠庶个人出资和学校学费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

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第二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

8、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5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

9、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

10、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理事会提出申请,开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审议通过。并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7年7月20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理事会成员签字:理事长: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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