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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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洋新材股票代码:603330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延吉市*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签署日期:2023年2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

2、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洋新材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洋新材中拥有的权益。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释义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8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9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1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2第六节备查文件1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9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上市公司/公司/天洋新材指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李哲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指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变动书本次权益变动指控股股东李哲龙及其一致

4、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L67少至41.15%。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名称李哲龙性别男身份证号2224011963XXXXXXXX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14,248,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5、本的26.41%。李哲龙先生除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在公司子公司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在控股子公司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烟台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泰盛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职务,除此之外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哲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李哲龙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名称李明健性别男身

6、份证号2224011988XXXXXXXX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无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明健先生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李明健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名称朴艺峰性别女身份证号2224011963XXXXXXXX国籍1I1IM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无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艺峰女士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朴艺峰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7、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名称李顺玉性别女身份证号2224011960XXXXXXXX国籍中国住所吉林省延吉市*通讯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顺玉女士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李顺玉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红名称朴艺红性别女身份证号222401197xxxxxxxx国籍中国住所江苏省昆山市*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采购副总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艺红女士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朴艺红女士本

8、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朴艺峰女士系李哲龙先生之妻、李明健先生系李哲龙先生与朴艺峰女士之子、李顺玉女士系李哲龙先生之姊、朴艺红女士系朴艺峰女士之妹,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李哲龙、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一、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9、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2023年1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847,765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99,847,765股,公司股本总数由332,825,884股增加至432,673,649股,其中控股股东李哲龙先生参与认购6,072,875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由171,984,045股增加至178,056,920股,因李哲龙参与认购的股份比例低于其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51.67%被动稀释至4L15%。上述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

10、份比例被动减少达到5%以上但未达到20%。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71,984,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67%o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李哲龙108

11、,175,51832.50%114,248,39326.41%李明健42,361,71112.73%42,361,7119.79%朴艺峰16,505,0374.96%16,505,0373.81%李顺玉4,517,1451.36%4,517,1451.04%朴艺红424,6340.13%424,6340.10%合计171,984,04551.67%178,056,92041.15%上市公司总股本332,825,884432,673,649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23年1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847,765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股本增

12、加99,847,765股,公司股本总数由332,825,884股增加至432,673,649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哲龙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28,282,32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4.76%,占公司总股本的6.54%。李哲龙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072,875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明健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朴艺峰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

13、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顺玉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O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虬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朴艺红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第六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本报告书文本及信息披露义

14、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联系人:耿文亮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505号联系电话:021-69122665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哲龙2023年2月1日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明健2023年2月1日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朴艺峰2023年2月1日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顺玉2023年2月1日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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