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几种法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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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合同法1.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2. 合同法:调节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基本原则:主体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合法;必须履行。4. 签订的程序:1)要约:体现但愿与她人签订合同的意思。 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必须承当要约责任; 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 2)承诺:对方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5. 合同签订形式:口头或书面。6. 合同的基本内容:1)当事人一般状况:姓名名称、住所地址;2)标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及其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报酬;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措施。7. 生效:

2、1)依法成立,立即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解除生效;3)附期限的,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或终结生效;8. 无效合同:违法合同自签订起无效。1)合同无效;2)部分无效;3)可撤销或变更的。9. 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社会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0.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对方导致财产损失的。11. 因下列事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2

3、)在签订时显失公平的;3)当事人在合同成立1年内行使撤销权。12. 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合同补充原则;可中断履行的法定情形;债权人代位求偿权:1)债务人懈怠还债,导致债权人损失;2)向法院申请;3)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畴;4)费用由债务人承当。13.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断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其她有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14. 中断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断后,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断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5. 合同的变更、转

4、让和终结 变更:商定或依法变更 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事前告知)债权人批准 依合同性质、法律规定和双方商定不容许的,不得转让合同。 终结:商定解除合同终结;合同全面履行终结;依法终结;其他因债权债务关系消失而 终结。16. 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背合同:所有不履行、不合适履行和延迟履行。 承当民事责任的要件:违背合同的行为;导致损失;主观有过错。 法律责任:继续履行;偿付违约金;补偿损失。二、婚姻法1、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80年9月10日通过,4月28日修正。2、婚姻关系: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家庭关系:基

5、于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严禁重婚;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筹划生育。5、结婚条件:必须具有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双方均无配偶。严禁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严禁结婚;有严禁结婚的疾病。6、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关系,但要进行财产解决。7、夫妻关系:1)人身关系:姓名权;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实行筹划生育的义务。2)财产关系:

6、对共同财产的平等解决权;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8、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涉及:1)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伤害所获医疗、残疾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2)子女的财产。3)其她家庭成员的财产。9、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用父母子女关系。10

7、、其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承当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有承当能力的兄、姐与弟、妹之间有扶养的义务。11、离婚:1)程序: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登记;一方规定离婚:调解或诉讼;特别:现役军人的配偶规定离婚,须征得军人批准;女方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或中断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探视及财产解决。三、继承法1、1985年4月10日通过。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后依法或合法遗嘱,将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其她合法权益转移给她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2、 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权利义务一致。(同一顺序平均分派,照顾老、幼、

8、残及胎儿;依血缘亲属关系: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与否有抚养关系?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中尽重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等违法行为,其继承权依法丧失。3、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和其她合法权益。4、 继承的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5、 继承权丧失:实行了与继承有关的违法行为,由法院依法剥夺。6、 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的;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已死亡)

9、;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波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 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8、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只合用法定继承,不合用于遗嘱继承;无论人数多少,只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9、 转继承:在接受遗产继承时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 她的继承人继承(再继承或持续继承)。10、 遗嘱继承:

10、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对自己个人财产和其她事务预先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指定继承):公民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特点:在法定继承人中选;不受顺序限制;遗嘱未及或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不合用代位继承。11、 遗嘱的有效条件与形式:有效条件:立遗嘱有行为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遗嘱内容合法;依法定程序和方式立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老、弱、病、残和胎儿的应继承份额。立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己亲自现场办理,不得委托她人办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录音遗嘱: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

11、口头遗嘱: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见证人,在紧急状况下采用。12、 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13、 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遗嘱人亲自进行;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后未立新的遗嘱的,按法定遗嘱进行。14、 遗赠:将自己的财产一部分或所有以遗嘱的形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和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15、 遗赠扶养合同:公民与扶养人(其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16、 遗产解决:遗产分割

12、;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解决。四、 民法1、 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有信的原则;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则。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1)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一出生就有,终结于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获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

13、义务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且自己劳动为生活重要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 监护: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姐及其她近亲属成年子女父母单位其她近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5、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教育、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的不法

14、行为承当财产补偿的责任。6、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一成立同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结,则两者同步终结。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合;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涉及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7、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行的合法行为。1)构成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行为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的或限制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行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下所为的;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8、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部分意思表达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予以变更或撤销。9、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未履行的,不履行;正履行的,终结履行;返还财产给受损一方;过错,补偿损失;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收缴双方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者。10、 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关系的消灭。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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