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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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爱护区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自然爱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 自然爱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爱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爱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爱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有特别意义的自然遗迹等爱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疆,依法划出肯定面积予以特别爱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疆内建设和管理自然爱护区,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发展自然爱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

2、自然爱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爱护区,应当妥当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爱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爱护区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自然爱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爱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爱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爱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3、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爱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爱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详细状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爱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探讨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赐予嘉奖。返 回其次章 自然爱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爱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遇破坏但经爱护能够复原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自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别爱护价值的海疆、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

4、质构造、闻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须要予以特别爱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爱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爱护区和地方级自然爱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别科学探讨价值的自然爱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爱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探讨价值的自然爱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爱护区。地方级自然爱护区可以分级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的建立,由自

5、然爱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爱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爱护区的建立,由自然爱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爱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爱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

6、政府协商一样后提出申请,并依据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爱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爱护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爱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爱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爱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爱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爱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须要。 第十五条 自然爱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爱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爱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 自然爱护区依据下列方法命名:国家级自然爱护区:自然爱护区所在地地名加“

7、国家级自然爱护区”。地方级自然爱护区:自然爱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爱护区”。有特别爱护对象的自然爱护区,可以在自然爱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别爱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爱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支配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爱护区的建设规划,依据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支配,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爱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自然爱护区内保存完好的自然状态的

8、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一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探讨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肯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探讨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试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爱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爱护区的外围划定肯定面积的外围爱护地带。返 回第三章 自然爱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爱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9、可以依据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爱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爱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爱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隐私和业务隐私。 其次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爱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

10、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爱护区内设立特地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爱护区的详细管理工作。 其次十二条 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爱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爱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爱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爱护自然爱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爱护区的科学探讨工作; (五)进行自然爱护的宣扬教化; (六)在不影响爱护自然爱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其次十三条 管理自然爱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爱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1、政府支配。国家对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的管理,赐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其次十四条 自然爱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须要在自然爱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爱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其次十五条 在自然爱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爱护区的人员,必需遵守自然爱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其次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爱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探讨的须要,必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探讨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支配

12、,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爱护区核心的,必需经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爱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爱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当安置。 其次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爱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须要进入自然爱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探讨、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支配,经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 其次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爱护区管理

13、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爱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需依据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爱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爱护区爱护方向不一样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爱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爱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

1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爱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爱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爱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爱护区的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需实行补救措施。 在自然爱护区的外围爱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爱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15、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确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需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爱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马上实行措施处理,刚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返 回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据不怜悯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爱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爱护区或者在自然爱护区内不听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爱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探讨、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爱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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