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的心理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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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心理一、处罚的心理学原理及必要性从心理学“刺激反应规律”的角度来看,税务违法处罚,实际上是国家为维护纳税秩序而对违反税法(以下简称“违法”)的纳税人(本文所述的纳税人均指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纳税单位的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及社会人群施加心理上的强制影响和抑制性刺激,以消除已违法的纳税人和可能违法的其他纳税人的违法心理结构及其违法行为。前人通过大量的心理学与行为科学的实验研究,总结出下面的行为一般规律。l.如果某种行为每次都得不到好处,而且照例要遭受处罚,这种行为一般就会消失;2.带来“甜头”的行为,即使每次受罚也不易改正;如果只有偶然几次受罚就更不会轻易改正;3.处罚越及时越

2、有效,反之则收效甚微;4.处罚必须有一定的强度和份量,如果不痛不痒,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处罚之所以必要,主要基于以下两点:l.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将难以完全避免偷税逃税现象的发生,为了贯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不仅必须有教育的手段,而且还要有强制手段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设法从主观上破除和防止违法的心理结构,经济处罚是最强有力的措施之一。如果国家对未达到起刑点的偷税抗税行为不及时有力地处罚,偷税抗税分子的违法欲求在屡次获得满足的违法体验中不但未被抑制,反而会不断得到强化,社会上偷税抗税现象必会有增无已,泛滥成灾,查不胜查。2.从预防的角度看,只有当已违法的人和萌动违法意念的

3、人切实感受到违法带来的一时的快乐和利益,远远不能抵偿必将受罚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时,他们才可能有所畏惧,被迫收敛。二、处罚前对案件的衡量(一)衡量的心理过程这里所指的衡量,是指税务人员对违法案件的严重程度的认识和处罚幅度的选择。税务人员已在对具体案件的衡量时,几乎都出现一种相同的心理过程,即:把案件的查结材料作为衡量的基础,而且在不知不觉中,将手头的案件与过去经办的案件进行比较, 从中求得对手头案件处罚的“底分”,再通过进一步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底分”基础上“加分”或“减分”,从而得出处罚意见。在这一过程中,除了业务生疏或没有主见的人以外,一般并不着重研究税法条文,而以本人的直观印象作为从轻

4、或从重的依据。因此,从心理学角度讲,直接影响衡量的几乎是经办人的个性特点,这就是为什么对同一案件由不同的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会有轻有重的原因。(二)影响税务人员衡量的心理因素1.性格。对他人的不良好行为的反应,有人严厉,有人宽容。稽查人员的性格如果严厉,则处罚建议从重;如属宽容,则处罚建议从轻。有些稽查人员容易产生怜悯感,如当事人声泪俱下地诉说如被处罚,会被单位解雇,则有些心地宽容的稽查人员则会从轻落墨。2、情绪。对好动感情的人来说衡量时容易不知不觉地掺入憎恶、反感的情绪,因而衡量苛刻;而比较理智、能够控制感情的人,衡量则比较恰当。有些稽查人员因为案件多或本身情绪不佳(如被领导批评、,年度考核结

5、果不理想、工作不顺心、家庭纠纷等)也会导致办案草率,衡量不够慎重。 3.偏见。任何职业都有可能产生偏见,税务人员也不例外。有些人持有这样的偏见:能说会道圆滑狡猾;爱打扮损公肥私思想严重必然会偷逃税、出歪点子。税务人员责任重大,持有偏见必然影响衡量的准确性,而偏见又常在下意识中起作用,因此应特别提防。4.与当事人曾经接触过时产生的不愉快的心理体验。例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费,经办人不同意,但纳税人经过“走上层路线”却获得了减免税费;或者纳税人曾经就某方面的税政问题与税务机关经办人发生争论,语气比较激昂,使税务机关经办人“下不了台、太没面子了”,因而使税务机关经办人耿耿于怀。如果该纳税人发生了违法行

6、为,恰好撞在“冤家路窄”的税务机关经办人的“枪口上”,且该经办人不愉快的心理体验远没消失、报复心比较重,则该纳税人肯定“没有好果子吃”。(三)对纳税人的违法心动理应如何衡量从征管实践看,纳税人的违法手法、偷税抗税金额,一般都为税务人员所重视,但对于纳税人的主观恶意和认错态度往往未来引起足够重视,影响了衡量的准确性。因为税收征管法对税务违法案件从客观行为上划分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款、抗税等方面;还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拒不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动词与词组将纳税人的主观情节表现出来。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对违法者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情节两方面作出深入分析,以便正确地适用税法,更好

7、地发挥处罚的应有作用。对纳税人的违法心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衡量:1.动机与目的。违法动机是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内心起因,违法目的是纳税入实施违法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分析违法目的,是为了定性和适用税法提供重要依据,只有在找准目的基础上再参照违法手段、偷税抗税程度,才能确定适用的税法条款。违法的动机是衡量时的重要斟酌情节。同是以偷税为目的,出于个人私利的要从重,;出于集体福利的次之,出于资金不足,用作生产发展的则从轻。同是抗税行为,出于个人利益膨胀的要从重,出于企业一时资金困难要从轻。2.习惯程度。这可分为初犯(偶犯)、屡犯、习惯性等。习惯程度越大,危害性越大,越难以纠正。因此,对初犯要从轻,对屡犯

8、要从重,对习惯性的应更重。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纳税人认错服法,接受处理。3.主导作用。在共同违法中,每个成员所起的作用是很不一样的,按照惯例,其作用可分为直接责任人、指使人、包庇人,支持人等。主导作用不同,反映了违法的恶性程度不同,在处罚上,对支持、指使者要从重,对受指使者可从轻,以至免罚。4.认错态度。当事人违法问题被揭露后是否认错,也是衡量的重要斟酌情节。违法行为被查出后能老实认错、检讨并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指正,说明纳税人违法的危险性有所减弱,是接受处理的良好心理基础;而那些被查出违法后不认错、反而认为“有理”,并到处找靠山的人,说明其对税法的危害性增大,给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增加了难度。因此,应

9、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区别处理违法行为。这样,有利于对不同的纳税人的违法心理结构进行分化瓦解。所谓认错态度好,既包括终止违法、主动反映情况的情节,也应包括知错后能积极补缴税款(包括作出分期补税计划),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制订本单位(或个人)今后防止少缴税款的具体措施等悔改的实际行动。对这些诚意悔改的纳税人应从宽处罚,这样能激发他们遵守税法的积极心理,有利于给出路、教育他们今后不再重犯。对于那些口头认错,而无实际行动的人,则应及时识破,不应被其假象所迷惑,以免“年年从宽年年犯”的现象发生。(四)衡量不当的原因1.办案人员实践经验不足;2.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充分足情,对案件的来龙

10、去脉未搞清;3.机械仿效上级机关复查的案例,片而追求“稳”(害伯纳税人申请复议而被上级纠正初审意见)而抛弃实事求是的原则;4.其它不良因素影响,例如:怕搞坏税企关系、片面追求查补金额和罚款额、外界干预、个别领导未了解全面情况而过早定调子。三、处罚的基本要求在作出处理决定时,除了要坚持“以事实力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外,还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要善于完整理解税收立法基本精神和宗旨,把税法的原则性和处罚的灵活性结合起来;2.要严格划分积极心理和消极心理的界限,以利纳税人积极心理的形成和消极心理的消失。3.要全面衡量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不要单纯看涉税金额的大小。4.要自觉克服私心杂

11、念,抵制不良风气干扰。此外,上级机关对纳税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也要认真复查和冷静处理,不要为了照顾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对证据不足、情况不清、处罚不当的案件进行迁就、庇护。四、处罚的心理效应税务机关同偷税、抗税分子作斗争的最后结果是依法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偷税抗税分子运用各种手段偷税抗税的最终目的则是逃避税收和处罚;社会群众所关心的是处罚是否严肃、。公正。因此,处罚是否恰当,对多方面都产生着复杂的心理效应。(一)对受罚人的心理效应从心理学的观点看,奖励是对行为的肯定评价,叫正强化,起着加强的作用;处罚是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叫做负强化,起着削弱的作用。但强化的前提必须是奖罚得当,如果违法者从偷税抗税

12、活动中得到的“甜头”与处罚所给予的“苦头”相等,对初犯者能起到教育作用,而对屡犯、习惯性违法者则起不到教育作用。如果违法者从处罚中受到的“苦头”小于违法所得到的“甜头”,则起到鼓励违法者侥幸得到的“甜头”,且容易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今后改正;对于屡犯、习惯性违法者来说,则往往产生报复心理,或者找稽查人员报复、恶语中伤,或者执意以后再接再厉再接再励,以发泄内心的不满。处罚的及时程度也产生不同的反应。这种反应与时间成反比。处罚越及时违法者畏惧心理越强;反之上,处罚越拖延则违法者的畏惧心理越弱。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使违法者获得一种“税务机关对我无可奈何”的错觉,对可能给予的处罚有了充分准备(有的

13、伺机转移资金)从而使处罚的威力削弱。(二)对同类人的心理效应。同病相怜,物伤其类,这说明同类人面对同一情境会产生心理共鸣。这种共鸣的心理效应,会受同类人的价值观所左右。他们如果认为处罚恰当,违法“不合算”,则会从中得到警戒,提醒自己不要重蹈覆辙。如果认为违法得到的好处大于处罚,他们则会从违法活动的败露中吸取教训,准备自己干得比受罚者更“漂亮”一些。纳税人与其主管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共同的利益,税务机关对其主管部门的申诉反映既要认真听取、慎重考虑,又要注意其是否站在公正立场上讲话,以免受“偏听则暗”的影响。为了扩大社会心理效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共鸣心理,召开财会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会议,发出批评通报;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等等,以推动纳税秩序恢复正常。(一) (三)对一般群众的心理效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依法公开处理,会引起广泛的心理效应。处罚严明公正,对于受打击报复的揭发者会感到扬眉吐气,产生社会安全感,坚定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对于有正义感的其他人员,则是一种鼓励,有力地鼓舞他们同偷税抗税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反之,如果处罚过轻,偷税抗税现象不断发生,就会危及税法尊遭严,群众护税协税的积极性受挫,造成纳税秩序日益紊乱。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对付偷税抗税,处罚不是唯一办法,各种方法必须综合适用,辩证施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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