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厂商进出口货物通关办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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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附件1依據財政部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關字第九七五五四九九號函檢附研商推動實施優質企業(AEO)認證制度法制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伍、決議事項第一點:第一階段以現行關稅法第十九條為基礎,先對進、出口業者實施合格認證,請關稅總局按現行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就申請安全合格認証優良廠商應符合之條件、安全認証標準,以及優惠措施等規定研議修正草案報部。,爰謹就實施進、出口業者之優質企業認證,研擬修正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草案,計新增六條,刪除一條,修正十一條,凡十九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將優良廠商區分為甲、乙兩級。將現行優良廠商列為乙級,新增甲級優良廠

2、商(以下簡稱為優質企業),因係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於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架構(SAFE FRAMEWORK)之規範,除現行對乙級優良廠商之要求外,另加入安全供應鏈之控管要求。二、 增訂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及對未確定之稅費及罰鍰亦已提供相當擔保者,得申請優良廠商。另增訂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義務人)及出口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為貨物輸出人)得由海關授予優質企業資格之條件。又為減輕業者與海關之時間、人力等成本負擔,增訂本辦法所訂有關審查項目及其驗證基準,申請人如就其一部分或全部出具依國際協議或經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所核發驗證合格之證書,海關得予承認。(修正條文第二條)三、 增

3、訂判別重大違章之標準,以利執行。(修正條文第三條)四、 增訂申請優質企業認證者,除申請乙級優良廠商應檢附之文件外,應另行檢附之文件以及該文件格式內容之授權訂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五、 增訂各關稅局為辦理優質企業輔導、受理、驗證、審核及自行具結額度之核定、廢止資格、停止適用優惠等有關事項應設置優質企業認證小組,並指派經訓練合格之專責關員負責辦理業者優質企業資格之申請。另增訂通過優質企業認證之業者,由海關核發證書及認證編號,並規定其效期及重新申請應遵守之程序及文件檢附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六、 增訂最近三年有重大違章案件情事,經處分確定者,不得享有優惠措施。(修正條文第七條)七、 增訂納稅義務人

4、及貨物輸出人具優質企業資格者之優惠措施。(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八、 增訂最近三年有經處分確定之重大違章案件情事者,不得享有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之優惠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九、 修訂優良廠商適用之進、出口報單類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十、 原稅費擔保提供方式之規定於關稅法第十一條已有明定,為期簡潔,避免重複,爰修正為依關稅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十一、 為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乙級優良廠商即為現行優良廠商,爰將優良廠商字樣一併修正為乙級優良廠商,俾維一致。(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十二、 增訂關稅局對已認證合格之優質企業,得不定期抽查其是否持續維持認證通過時

5、之狀態,以及查核是否有違章情事,如有,得廢止其優質企業資格或停止其一定期間按本辦法辦理優惠通關。(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十三、 增訂不服海關就申請優良廠商認證所作之核定、廢止優質企業資格或停止按本辦法辦理優惠通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十四、 有關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辦法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為本辦法後,施行已逾三年,已無規定過渡條款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未修正。第二條 優良廠商分為甲、乙兩級。符

6、合下列條件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義務人)或出口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核准授予乙級優良廠商資格:一、 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四百萬美元以上者。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對未確定之稅費及罰鍰亦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三、 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者。四、 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者;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者。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核准授予甲級優良廠商(以下簡稱優質企業)資格:一、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二、 經海關驗證符合本辦法

7、附表所列審查項目及其驗證基準者。三、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案件者。本辦法附表訂定之優質企業審查項目及其驗證基準,申請人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出具依國際協議或經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所核發驗證合格之證書,經海關審查核可後,予以承認。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核准為優良廠商:一、 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四百萬美元以上者。二、 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者。三、 公司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者。四、 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者或其委託之報關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者。取得經濟部

8、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如成立未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期間之紀錄,審核前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條件。一、 新增第一項。為將進出口業者之優質企業認證納入本辦法,一體適用,爰將優良廠商分成甲、乙兩級,並以優質企業充作甲級優良廠商,以與現行優良廠商即乙級優良廠商區分。二、 原列第一項移列第二項。三、 為明確區分進口業者及出口業者,爰將第二項納稅義務人修正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修正為出口貨物輸出人,俾資明確。四、 新增第三項優良廠商區分為甲、乙兩級。甲級優良廠商(簡稱為優質企業)因係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於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架構(SAFE FRAMEWOR

9、K)之規範,故除現行對乙級優良廠商之要求外,另加入安全供應鏈之控管要求。五、 依據財政部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召開研商修正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第二條之結論如下:(一) 修正原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並移列為第二項第二款。(二) 原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公司字樣,似將申請人資格限縮於公司組織,基於政策鬆綁及獎勵優良廠商提高其競爭力之立法美意,爰將公司字樣刪除,並移列為第二項第三款。(三) 配合原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刪除第二項規定: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如成立未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期間之紀錄,審核前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條件。六、 增列第三項。明訂納稅義務

10、人或貨物輸出人經海關審查及驗證符合第二項各款條件及本辦法附表所列審查項目及其驗證基準者,海關得授予優質企業資格。七、 增列第四項。明訂本辦法所訂有關審查項目,申請人如就其驗證基準一部分或全部出具依國際協議或經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所核發驗證合格之證書,海關得予承認之規定,俾免造成申請人就同一事項,須重複驗證,減輕業者與海關之時間、人力、物力等成本負擔。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案件,係指於申請日起溯算三年期間,申請人因私運或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關務違章案件,其所漏稅額(指關稅及海關代徵稅款,以下均同)、所溢沖退稅額、定額罰鍰或沒入貨物價值符合下列規定者:一、 所漏稅額、所溢沖退稅額或

11、定額罰鍰各項目單計,均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二、 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未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三、 三年期間所漏稅額、所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各項目分別合計,均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四、 三年期間沒入貨物價值合計未逾新臺幣三百萬元。前項重大違章案件經確定係純因報關業者作業疏失所致,其所漏稅額、所溢沖退稅額、定額罰鍰或沒入貨物價值,免予採計。一、 本條新增。二、 為明定重大違章之判別標準,爰以財政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台財關字第九六二三四九二號令核示為基礎,加以補充,增訂本條以利執行。第四條 申請優良廠商資格,應繕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為營利事業者,應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

12、料,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關稅局提出:一、 申請人依法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其同時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另行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二、 由經濟部商業司、國際貿易局網站或其他相關網站下載申請人登記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有關之基本資料各一份。三、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申請優質企業資格者,除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填附自我評估書,其格式及內容由關稅總局另訂之。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於有效期屆滿前,重新提出

13、申請者,如經具結與前已驗證之正本文件相符時,海關得免予查核。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正本文件,受理之關稅局於驗畢後,應即予發還。第七條 申請優良廠商資格,應繕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 (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關稅局提出:一、 營利事業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另行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二、 經濟部商業司、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公司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有關之基本資料各一份。三、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或委託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公司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

14、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優良廠商依前項規定檢附之正本文件,受理之關稅局驗畢後應予發還。一、 條次變更。二、 依關稅總局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七一二二五五四號函報財政部建議修正本條文部分內容如下:為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申請人已由公司放寬至所有進出口實績符合規定者,爰將第一項公司字樣一併修正為申請人,俾維一致,另第三款做文字修正。三、 增訂第二項。明訂申請優質企業資格者,除檢具第一項文件外,應另填附自我評估書,其格式及內容由關稅總局另訂之,以利施行。四、 增訂第三項。關稅總局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七一二二五五四號函報財政部建議修正本條文部分內容,說

15、明如下:為簡化具優良廠商資格之廠商於再次申請之手續,爰明定得簡化查核程序之條件。五、 原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第五條 乙級優良廠商資格之審核及其自行具結額度之核定,由各關稅局辦理。其經核准或核定者,各關稅局一體適用。經核准辦理乙級優良廠商優惠通關之廠商,應每年申請辦理資格審核及核定自行具結額度一次;其申請並應於一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原核准或核定之關稅局提出。第八條 優良廠商資格之審核及其自行具結額度之核定,由各關稅局辦理。其經核定者,各關稅局一體適用。經核准辦理優良廠商通關之廠商,應每年申請辦理資格審核及核定自行具結額度一次;其申請並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原核准之關稅局提出。一、 條次變更。二、 為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乙級優良廠商即為現行優良廠商,爰將本條有關優良廠商字樣一併修正為乙級優良廠商,俾維一致,並另作文字修正。第六條 優質企業之申請,應向各關稅局辦理,各關稅局為辦理下列事項,應設置優質企業認證小組:一、 輔導、受理、驗證及審核業者優質企業資格之申請。二、 優質企業自行具結額度之審核。三、 停止適用本辦法優惠或廢止優質企業資格之審核。四、 其他有關事項。各關稅局為受理業者優質企業資格之申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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