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专项贷款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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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专项贷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脱贫步伐,结合县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县政府成立自治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管办),从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扶贫专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扶贫专项贷款由合作银行贷给所确定的县内农业企业,采取产业扶贫模式带动扶贫开发重点村发展增收产业。第二章贷款确定及协议签订第四条县专管办从县农业企业中优选出拟承贷主体,提请扶贫专项贷款联席会初步选定,由评审组评审后报联席会最终确定。第五条县专管办与承贷企业签订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第三章贷款管理与

2、使用第六条县专管办监督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扶贫专项贷款户;合作银行支配专人负责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工作,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资金流转一律通过网上支付。第七条县专管办依据承贷企业提交的扶贫专项贷款使用申请,结合项目实施状况确定贷款使用额度,向合作银行开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依据放款通知书准时拨付扶贫专项贷款。第八条承贷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与内部掌握制度,努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严格根据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和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条款规范使用专项贷款,县专管办及合作银行要强化贷后监管,规避信贷风险。第九条实行扶贫专项贷款特派员制度(以下简称“特派员特派员分为驻

3、村特派员和驻企特派员,所选派人员报县专管办备案。驻村特派员由县扶贫办统一派驻管理,从各贫困村对口帮扶工作队人员中选派;驻企特派员由县财政局统一派驻管理,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财务人员中选派。在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驻村特派员每周驻村不少于3天,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驻企特派员要随时把握企业资金流转动态,每周五前向县专管办报送资金流转状况。第四章财政贴息制度第十条县财政局依据扶贫专项贷款使用协议书据实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各承贷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以及银行余额对账资料报送县专管办。县专管办依据企业供应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整理好相

4、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县专管办每半年要对各专户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扶贫专项贷款运作状况、专户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准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承贷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检查以及特派员对项目实施、资金流转等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承贷企业贷款使用及偿还状况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对不按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方案使用资金或出现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的承贷企业,直接列入县政府扶持黑名单,由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同时,由县专管办依法申请对违约企业资产进行封存、拍卖,用以偿还贷款本息。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县专管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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