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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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出台司法解释 保障刑法修正案(八)正的确施-最高院 本站北京5月5日讯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施行。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的确施,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拟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5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合用严禁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这部司法文献针对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中亟待明确的几种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

2、法院有关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共有个条文,就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状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而被告人对一审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批准,也可以提出上诉。二是明确了高档人民法院在审理或者复核有关案件时,觉得判决限制减刑不当或者应当限制减刑的,应当以何种程序作出解决。三是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觉得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

3、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四是明确了限制减刑决定的裁判文书、法律根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共有8个条文,重要就人民法院月1日后来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合用刑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对于4月3日此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状况觉得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修正后刑法对其宣布严禁令。二是月30日此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合用修正

4、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但是,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步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合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三是对月0日此前犯罪合用累犯、坦白、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体现、数罪并罚、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等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别明确了选择合用修正前刑法或修正后刑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拟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共波及十个罪名。补充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

5、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食品监管失职罪7个新罪名;同步将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逼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个罪名分别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食品罪、逼迫劳动罪和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合用严禁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有1个条文,重点内容涉及:一是有关宣布严禁令的条件和拟定严禁令具体内容的原则措施。对判处管制、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状况,觉得从增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对其合用严禁令的,可以

6、依法宣布严禁令。而严禁令的具体内容,应当紧紧抓住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性,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因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体现、行为人一贯体现等状况,有针对性地拟定。二是明确了严禁令的具体情形,即明确了严禁“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的常用品体情形。三是严禁令的期限、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机关、执行监督、违背严禁令的法律后果、变更程序等有关问题 据悉,鉴于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较多、内容重要,为保证修正后刑法的精确有效实行,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讨论、研究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等中央政法机关就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密切跟踪立法动向,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启动了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献的前期工作。后经反复谨慎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于月日前后发布了这四个司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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