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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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 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 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从 18 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 规定。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 版安全生产法 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 18 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

2、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 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

3、 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5、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后制定。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6、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7、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 业的。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新安法用第

8、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 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 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9、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 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10、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 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臵(设备)和采 取的措施。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 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 别规

11、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 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

12、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 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的监督核查。7、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 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1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工艺设备,合法可靠新安法有三条关于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的规定: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设施中的 设备部分;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新安法删除了其它特种设 备部分,主要考虑特种设备监察法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三是第 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14、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5、,具体目录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 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 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9、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 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6、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是规定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 间的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 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 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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