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土处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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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建筑废土的处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居民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第四条(

2、市区协调机构、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废土处置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全市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废土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处置管理工作。市安监、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海洋渔业、质监、海事、水利、电力等部门1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处置进行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减排处置原则和做法)建筑废土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垃

3、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分类堆放和管理,集中处置。建筑废土处置按照 “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土或者将建筑废土混入生活垃圾。第六条(鼓励行业自治)鼓励建筑废土处置行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第七条(处置费用)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土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建筑废土运输和消纳费用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情况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费用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特许经营制)建筑废土道路

4、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废土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与我市工程需求相适应、适度竞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废土道路运输。第九条(禁止行为)排放 50立方米以上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土交由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运输。2第十条(竞标条件)参与建筑废土运输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有与运输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三)有经过培训并取

5、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专职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四)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车辆符合规定要求,证照齐全,具备密闭运输条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推广使用环保智能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五)运输车辆驾驶员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证照齐全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缴交各类社保费用。(六)具备与建筑废土运输相适应的辅助机械设备和条件。第十一条(车辆规范)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证照齐全,满足

6、密闭化要求。(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安全反光板标识和顶灯标志。(三)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简称、监督电话、扩大号牌。(四)运输车辆信息接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相关规范,并公布3实施。市公安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土和砂石运输车辆的相关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第十二条(企业诚信制度)建筑废土运输特许经营企业实行诚信保证金与信用考核清退制度。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应当纳入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管理,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交存诚信保证

7、金,保证金额度为 100万元。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没收诚信保证金,清退出建筑废土运输市场。诚信保证金与信用考核清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产生场地管理第一节排放核准第十三条(排放核准制)排放 50立方米以上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废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住宅装修修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核准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废土处置(排放)证 ,同时按照“一车一牌”配发运输车辆路线牌。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由市建

8、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规定。建筑废土处置(排放)证和运输车辆路线牌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运输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电话、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数量和期限、消纳场、运输车辆车牌号、4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事项。建筑废土排放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许可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消纳建筑废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二)建筑废土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三)建筑废土排放或消纳数量发生变更的,运输车辆数量、

9、行驶路线和运输时间发生变更的。(四)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发生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四)特许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船舶规定)从事海上建筑废土运输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输企业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二)船舶必须适航、船员必须适任,安全体系完备;(三)靠泊码头必须符合厦门港口部门装卸条件要求;(

10、四)转运至海上倾倒的,必须依法取得倾废许可证,并在指定海域倾倒,做好倾倒记录;转运至其它地区进行倾倒的,必须取5得接受建筑废土的工程项目单位同意消纳的证明,并严格落实工程环护措施。(五)船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船舶企业自己严格监管,同时开放信号给海上执法单位,依法抽查监管。第十六条(报监手续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废土处置(排放)证或建筑废土处置(消纳)证。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土处置核准文件。第二节源头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1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土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与建筑废土处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单位签订四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土处置过程中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将建筑废土运输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废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九条(施工投标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作协议方可参与施工投标 ,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签订正式运输合同,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作协议及正式的运输合同须使用

12、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标准示范文本。第二十条(处置保证金制度)6处置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土的数量分档缴存建筑废土处置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共管账户)建筑废土处置费实行共管帐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土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市建设废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并根据建筑废土处置进度依照相关合同条款拨付建筑废土处置费。第三节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工地围挡,出入口路面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硬化路面或留有足够场地配置冲洗设施和设备的

13、,应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三)设置建筑废土处置责任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建设、公安、行政执法、交通、环保等部门投诉电话。(四)管线铺设、管道清淤、道路开挖与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围挡,隔离作业,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 24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 24 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矿山开采、砂场及预拌商品砼的现场应当符合第(一) 、(二)项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和运输企业在建筑废土处置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督促车辆规范装载和冲洗保洁,做好车辆进出场及承运记录。

14、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土处置现场实行旁站式管理,并向工程7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处置情况。第二十四条(待建场地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修建的管理用房和建筑围栏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第二十五条(清运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土,按照核准规定进行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应在 30日内将建筑废土全部清除。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垃圾管理)居民住宅装修修缮排放的建筑垃圾,由业主实施袋装,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进行处置。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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