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99088683 上传时间:2023-12-1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7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接受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参照此细则执行。第三条

2、 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 1 -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受到上述处分的,学校有权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向受害方进行经济理赔等。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

3、校察看,一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该处分视为自动解除。第五条 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 2 -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院召开党

4、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日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因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

5、,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或者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 3 -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大学

6、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研究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学生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学生档

7、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4 -第六条 处分(处理)的申辩与申诉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辩可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学生可在其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申辩代理人。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向学生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

8、时应当告知学生其具有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申诉程序详见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 5 -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五)有立功表现;(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

9、)同时违反多项纪律;(二)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五)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七)造成恶劣影响;(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九条 学生行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第二章 分 则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组织、策划或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

10、本原则、颠覆- 6 -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的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妨碍公安、检察、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

11、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理赔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7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研究、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侮辱、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

12、恶意处置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七)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其他个人、组织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 8

13、 -盾,造成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1.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2.闯入他人所在寝室、教室等生活和研究场所威胁、恫吓或打人的;3.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的。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照以下规

14、定给予处分:(一)作案价值不满 5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作案价值 5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 9 -警告或记过处分;(四)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除理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理赔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