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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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电池运行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1. 保证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设备 ( 包括充电设备 )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从 而延长其使用年限;2. 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3. 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第 2 条 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 气值班人员和局、厂科室 (或工区 ) ,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均须熟悉和贯彻执 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 1 条所述的目的。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 ( 酸性蓄电池 ) 及其充电设备。第4条 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

2、蓄电池室内,电压为 2448伏的 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 内。第 5 条 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第 6 条 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 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 房间(或利用套间 )。第 7 条 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 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 ( 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 )第8条 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 射在电池上。第9条 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 开关、插座及保险

3、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第10条 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要量可由于式决定:式中:I充电-最大充电电流;n-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贝U每个格子 的气体都要能被抽出。第11条 通风系统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不可将通风道引至烟道中或导入建筑 物总通风系统中,进风口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第12条 蓄电池室的取暖设备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经风道向室内送入热 风。在室内只允许安装无接缝的或者捍接的并且无汽水门的暖气设备。如果采用电炉时,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闭,并在充电时停用。取暖设备与蓄电池的距离不应小于 750毫米。

4、第13条 蓄电池室附近应有上下水道。蓄电池室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便于排水。第14条 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1030C),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 照明。在没有取暖设备地区,如在设计蓄电池容量时,已考虑了允许的降低容量。 则最低温度可以低于+10C,但不得低于0C。第 15 条 为了便于运行人员通行,蓄电池室内应有走道,若在走道两侧均装 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 1 米以上,若只一侧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 0.8 米以上。蓄电池导电部分间的距离,当其二部分间的正常电压 (非充电时)超过 65伏但 不大于 250伏时,不应小于 0.8 米,电压超过 250伏时,则不应小于 1 米。第 1

5、6条 相邻裸导线间 (指由蓄电池引出的母线 ) ,以及导线与建筑物或与其 他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毫米。母线支持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 米。绝缘子、绝缘子附属品及母线连接器 等,无论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能耐住酸蒸气的长期侵蚀。裸导线在支持瓶上固定时,绑线应采用铜线 (铜裸导线时)或镀锌铁线 (铁裸导 线时)。裸导线的支架不需要接地。第 17 条 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清洁。第 18 条 蓄电池室应备有下列仪表、用具、备品和资料;1. 仪表:测量电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表测量蓄电池电压用的直流电压表(03伏)2. 用具:充注电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3. 备品:手电筒备用的蓄

6、电池缸隔离板和隔离棒保存隔离板的器具比重为 1.18 的硫酸溶液蒸馏水盖蓄电池用的玻璃盖4. 资料:蓄电池运行日志原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第 19 条 蓄电池所用的硫酸和蒸馏水的质量,应附合附录一规定的标准。第 20条 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对于电压为 110伏与 220伏的蓄电池组,应分 别不小于 100,000 欧姆与 200,000 欧姆。蓄电池绝缘电阻可用电压表法测出第 21 条 验收新安装的蓄电池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1. 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检查其在一定时间的放电容量;2. 电解液的质量;3. 充放电完毕后,电解液的比重;4. 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5. 各个电池是否良好;6. 通风装置。第

7、 22 条 验收蓄电池时,运行部门应取得下列资料:1. 蓄电池室的建筑图,图内标明墙、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风装 置;2. 蓄电池、充电装置、通风装置等的配置安装图,图上标出一切直流电电源 线;3. 蓄电池和充电机电气连接图和安装图;4. 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资料及充放电说明书;5. 初充电证明书和每个电池的充放电曲线。第二章 蓄电池的运行与维护第 23 条 蓄电池使用年限长短,主要决定于其下列几个情况:1. 初充电的情况;2. 平时运行和充放电的情况;3. 日常的维护检查情况。第 24 条 蓄电池在新装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叫做初充电。初充电是否良 好,将严重地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

8、的实质,就是在阳极板上造成氧化铅层,并将阴极板的填充物变成铅 棉,因为阴阳极板在制造厂中都没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初充电应严格按原制造厂技术资料中的规定进行。第 25 条 如无制造的规定,则初充电按以下程序进行:1. 灌注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毫米;2. 静止24小时,以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作用物质;3. 以不大于 10小时的放电电流值充电,连续充 3040小时;4. 间断 1 2小时,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5. 再间断 1 2小时,再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如是重复地继续下去,直接间 断 1 小时后,刚一充电即立刻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

9、电压和电解液的比 重,在 2 小时内稳定不变时为止。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不使电解液的温度超过3540C,否则即应减低充电电流或停止充电。全部初充时间约为 6080小时“浮充电”方式运行第26条 蓄电池一般应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就是把蓄电池和浮充机组并联,负荷由浮充电机供给,同时浮充电机用不大的电流(此值约等于0.03 X AH/36, AH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向蓄电池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在浮充电机组停机时,全部直流负荷由蓄电池供给,浮充电机启动后,负荷 仍恢复由浮充电机供给,蓄电池回入浮充电状态。第27条 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满充电状态,以保证在浮充 电机失去电源时

10、供给直流电源的需要和防止极板生盐(硫化)o为了将蓄电池保持于满充电状态,须使接向直流母线的每个蓄电池在浮充电 时保有2.15伏的电压(最大变动范围为2.02.2伏)o第28条 在浮充电运行时蓄电池的电解液比重一般应保持为1.20 1.21(+15。时)。电解液的比重随温度的增减而变化,测试电解液的比重时,应按 不同温度,根据下式进行校正式中:C-欲求的+15C时的比重;St-实测的比重;T-实测时的温度。第 29 条 蓄电池的极板应经常浸于电解液中,当电解液面与极板上缘间的距 离小于 10 毫米时,即应进行充注电解液,此时如:1. 电解液比重高于 1.20 ,则补加蒸馏水。2. 电解液比重低于

11、 1.20 ,此时应首先查明比重降低的原因,然后按照制造厂 的要求,补加不同比重(通常为1.181.40)的硫酸溶液。第 30 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每 3 个月必须实行一次核对性的放电, 放出蓄电池容时的 5060%,终期电压达 1.9 伏为止。或进行全容量放电 (以 1 0小时放电率 ),放 到终期电压达到制造厂所规定的终了电压 (一般为 1.751.85 伏)为止。放电完了 后立即时行过充电 (均衡充电 )。如果在该期内曾经由于浮充电机组故障,而致蓄电池做过强迫放电,则可以 不再时行核对性放电。第 31 条 当只有一组蓄电池,根据安全可靠的条件又不许可放电至额定容量 的 50%时,

12、可以只进行过充电而不做核对性的放电。此时不切断负荷,但浮充电压 应提高至每个电池为 2.32.33 伏。第 32 条 向蓄电池进行过充电时,应先将蓄电池充好电 ( 见第 48 50 条) ,然 后将充电机组断开 (通风机不遮断 ) ,并尽可能将蓄电池的所有负荷都切断,只剩下 必要的信号装置。将蓄电池静止 1 小时,然后重新连接充电,充电电流等于 10小 时放电电流的 0 . 5 0 . 75 ,这样的补充电要进行一小时,一直到阳阴极板上都发生 剧烈的气泡为止,然后再切断充电电流,将蓄电池静止一小时 (带着最小负荷 )。这样每隔一小时的充电,一直进行到在接充电后马上发生强烈的电解液沸腾 现象为止

13、。为避免隔板迅速损坏,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3540C第 33 条 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为了在充电机组故障后,仍能保持 直流母线的电压于额定值起见,应该采用附有切换器的结线法。第 34 条 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于正常工作时,切换器的放电滑杆 的位置,应使母线电压达平均值。接入供电回路的每个电池电压相当于 2.15 伏, 母线电压的变动,不应超出平均电压的 2%。第 35 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中,补助电池并不流过充电电流,即经 常处于自放电状态。为避免这些电池硫化 ( 生盐) 起见,必须定期地 ( 通常可为 0.5 1 个月) 进行一次充电。为避免基本电池发生过充电

14、现象,可使补助电池的充 电流等于负荷直流。补助电池的充电,应充到电池中已发生强烈气泡,并且电解液比重已稳定于 1.20 1.21 为止。第 36 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期内放电后,应即进行 充电。第 37 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有补助电池但无切换器的蓄电池,在正常情况下基 本电池和充电装置都接在母线上,此时补助电池开路,但每经一定期限 ( 一般为 15 天)要按照第 35 条充电一次。在浮充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如果基本电池的电压过低,不能满足负荷的要求 时,则应将补助电池接入供电。第 38 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或切 断时,即由蓄电池单独供给直

15、流负荷。此时,每个电池的电压将迅速由 2.15 伏降 至 2.0 伏,嗣后电压的减低将趋缓慢,放电可继续至电池电压降至1.85 1.95 伏为止。最低电压根据负荷的要求确定。在正常情况下,母线电压应保持高于额定值 35%第 39 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可用分路变阻器调整电动发电机的励磁,以使在正常情况下电压保持稳定,或在进行充电时使电压提高。“充电 - 放电”方式运行第 40 条 当蓄电池组不能用浮充电法运行时,则可用充电一放电法运行。充电一放电法是将充好电的蓄电池供给直流负荷,这时充电装置切断,蓄电 池逐渐放电到规定值后再进行充电。第 41 条 蓄电池组在充电时,直流负荷应由已充好电的另一组蓄电池组负 担,如无第二组蓄电池,则充电时,充电装置兼供直流负荷。第 42 条 按充电一放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必须根据放电和使用情况,正确 地确定充放电的时期,并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过允电。第 43 条 蓄电池的放电电流,不应大于该电池的最大保证电流值。第 44 条 为了保持直流母线电压的稳定,应随着基本蓄电池的放电,用切换 器的放电滑杆,逐个将补充电池接入回路中。第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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