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力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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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电力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 录 总 则第一节 机械使用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机械运输和安装第三节 机械走合期使用规定第四节 机械防寒第五节 防雷措施第六节 机械用油第一章 土石方机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挖掘机 (短臂挖掘机)第三节 推土机第四节 拖式铲运机第五节 自行式铲运机第六节 静作用压路机第七节 振动压路机第八节 平地机第九节 打夯机第十节 装载机第十一节 装岩机第十二节 立爪式装碴机第十三节 隧道挖掘装载机第二章 隧道及地下施工机械第一节 通风机第二节 凿岩台车第三节 旋臂掘进机第四节 TBM和盾构机第五节 锚杆台车第六节 电气化隧道打眼作业车第七节 顶管机第八节 风动凿岩机第九节

2、 电动凿岩机第三章 动力机械第一节 液压系统及电器设备使用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内燃空压机第三节 电动空压机第四节 内燃发电机组第五节 内燃机第六节 电动机第七节 变压器及电力电容器第八节 高低压开关柜第九节 充电机第四章 起重机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塔式起重机第三节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第四节 履带式起重机第五节 轨道式起重机第六节 龙门式起重机第七节 桥式起重机第八节 卷扬机(矿井、竖井提升机)第九节 架桥机第十节 电动葫芦第十一节 叉车第五章 运输机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载重汽车第三节 自卸汽车第四节 油槽汽车第五节 电瓶机车第六节 轨道车第七节 机动翻斗车第八节 梭式矿车第九节 拖

3、车组(全挂、半挂)第十节 皮带输送机第六章 混凝土及钢筋机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混凝土搅拌机第三节 砂浆搅拌机第四节 混凝土输送泵第五节 注浆泵第六节 散装水泥车第七节 混凝土搅拌输送汽车第八节 轨行式混凝土输送车第九节 混凝土泵车第十节 混凝土搅拌站第十一节 混凝土喷射机第十二节 混凝土喷射机械手第十三节 碎石机第十四节 振动筛第十五节 钢模板衬砌台车第十六节 钢筋切断机第十七节 钢筋弯曲机第十八节 钢筋调直机第十九节 点焊机第二十节 对焊机第七章 基础及水工机械第一节 打桩机械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套管钻机第三节 地质管钻机第四节 定向钻机第五节 冲击式钻机第六节 回转式钻机第七节 水文水

4、井钻机第八节 潜孔钻机第九节 深井泵第十节 潜水泵第十一节 泥浆泵第十二节 离心水泵第八章 木工机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木工带锯机第三节 木工圆锯机第四节 平刨机(手压刨)第五节 压刨床(单面和多面)第六节 木工车床第七节 木工铣床第八节 裁口机第九节 开榫机第十节 圆盘锯第九章 金属加工及维修机械第一节 金属切削机床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车床第三节 铣床第四节 刨床第五节 钻床第六节 镗床(镗缸机)第七节 金刚石镗床(立式镗床)第八节 磨床(平面、内圆、外圆、曲轴磨床)第九节 金属锯床(弓型、圆盘、砂轮锯)第十节 珩磨机第十一节 齿轮加工设备第十二节 剪冲机第十三节 锻钎机第十四节 压力机第

5、十五节 电动空气锤第十六节 卷板机第十七节 焊、割设备一般规定第十八节 气焊设备第十九节 电焊机第二十节 油泵(嘴)试验台第二十一节 热处理设备一般规定第十章 公路路面设备第一节 沥青摊铺机第二节 沥青搅拌站第三节 混凝土摊铺机第四节 稳定土拌合设备第五节 稳定土摊铺机第十一章 特殊运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有轨运输第三节 无轨运输第四节 斜井运输第五节 爆破器材运输第十二章 安全用电第一节 路基施工第二节 隧道施工动力线路电气设备第三节 房屋建筑第四节 桥涵施工第五节 临时工程一般规定临时供电临时照明机械电力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总 则第一节 机械使用的一般规定一、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

6、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二、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尤其在机械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更不得离开机械。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级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违章作业。经常保持机械处于完好状态。四、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的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五、在工作中机械

7、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及高跟鞋,女工应戴工作帽,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六、现场施工应具备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指挥。七、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八、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九、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

8、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陷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十、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十一、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十二、新机、调入、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自制的机械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十三、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机械防寒规定。十四、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十五、发、变电站、配电室、乙炔站、氧气站、

9、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辅轨机、架桥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十六、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音等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十七、停用一个月以上或长期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十八、机械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说明书中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十九、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做好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或加装漏电保安器。二十、精密机械设备应装防尘、防潮、防震、保温等防护设施。二十一、暴露于机体外部的运动机构、部件或高温、高压带电等有可能伤人的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设施。二十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明确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二十三、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二十四、对本规程尚未列入的新机型,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生产厂说明书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节 机械运输和安装一、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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