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思维与执政理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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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思维与执政理念建设摘 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强化宪政思维,树立宪法权威,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宪法精神,有利于我们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社会经济生活及各项工作、各个方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本文试图从宪政思维角度来谈一谈加强党的执政理念建设。 关键词:宪政思维;执政理念;建设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核心和精髓。我们党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反映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性质决定党的执政理念。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

2、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并用以指导自己的执政行为。而正确的执政理念建设需要人们树立宪政思维。 一、什么是宪政思维 宪政思维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态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是指以宪政意识和宪政观念为指导,从宪政的标准出发来分析问题,作出判断,进而依此判断的结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与最初纯粹的法律内涵不同,宪政一词自产生至今,其意义已发生很大变化。宪政已被视为保障和推进民主政治的一种制度和实践,并且在宪政的实践过程中确立了一种宪政秩序,使得宪政和民主的价值在其中相互融合。 1、权力的来源与本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阶段,人民当家

3、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是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再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由他们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 权力的本质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顺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强调党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执政的目的和奋斗的目标都定位在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把权力赋予各级领导干部,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好职能和责任,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取利益,一切工作必须向人民负责,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忘记了自己

4、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放弃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就会高高在上,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最终被人民所唾弃。 2、宪政思维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自由的价值观是宪政精神的重要体现,它既是宪政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证明,又是宪政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和根源。宪政的根本意图不止于限制及监控权力,而更在于通过限制和监控权力促进宪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自由作为宪政的价值取向,是在反对专制暴政的基础上建立的,只有通过限权与分权,才能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源自人民,而权力的运行也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人们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宪政模式的认同,

5、本质原因就在于宪政自身的价值取向,在于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终极关怀,而此正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价值基础。 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状态或政治运作过程并不仅仅是法律规则与制度的简单堆砌,它还蕴涵着超越制度实体之外的多元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正是我们需要加以应用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先于规则且高于规则,并成为评判规则正当与否的基本标准。人类正是依据民主、自由等抽象的价值理念构建出具体的规则制度,并力求沿着理念所指明的方向运行。专制的隐退与宪政的崛起,其标志并不在于法律规则的有无,而在于其是否体现了人类对民主、自由等价值理想的追求,是否以保障和促进人的个体价值与个体尊严的实现为最终目标。1民主政治的核心

6、理念-民主,在西方被一般地解释为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同时,民主还可以用普选权的指标来衡量,普选权如果能够反映或补充民主的实质,那么它便确立了一个可接受的民主标准,其主要的因素是对选举人真正有效的代表,是对他们做真正和有效的负责。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公民的参与亦是某种标准,除此之外,近代民主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是确认了权力的归属,即公开承认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自己的委托机关。民主理论要求人民的委托机关能够真正地对人民的需要作出反映,要对人民的福利负责,对人民的信任负责,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样,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更是民主的最直接的体现,民主

7、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创设公民参与结构的一种制度。民主的要点在于代议制是民治的反映,而且通过公民参与、彼此沟通和咨询可以使其更加丰富。2从本质意义上来讲,人民主权的确认分界了专制与宪政,主权来源于上帝、主权在君或主权归属于某一政治共同体都违背宪政的本意。宪政的基本职能在于监控政府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扩张为专断与独裁,从而以保障和推进民主。可以说,民主的基本前提-主权在民构成了宪政的基石,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存在宪政。所以民主是宪政思维的当然价值。 二、宪政思维与构建正确的执政理念建设 1、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建设 执政理念,就是执政党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它是党执政的宗旨所在和价值取向。我们党的执政理念

8、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是党对执政规律和执政理论的科学把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核心和精髓。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集中回答了我们党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这一根本问题,反映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性质决定党的执政理念。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也是党执政最坚实的基础。对于我们党来说,为谁执政,就是要为人民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靠谁执政,就是要靠人民执政。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工人、农民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力量,新的社会阶层的人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都是党执政的依靠力

9、量。怎样执政,就是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从根本上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事关党的事业兴衰。实践证明,党长期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保证。政权的稳定源于人心的稳定。一些外国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获得取之不尽的强大力量源泉,才能保持马克

10、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永葆生机和活力。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应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形成共同的理想追求,齐心协力为实践党的根本宗旨而努力工作。 2、在宪政思维下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宪政思维和依法执政 从人民主权的逻辑起点出发,人民作为历史的主宰、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必然要求实行法治,以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行使人民的主权权力;必然要求一个国家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在中国的宪政体制中,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

11、则。 因为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

12、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正是在宪法和法律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和人民主权至上。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就必须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成为限制、侵害人民的工具。 从社会主义宪政思维出发,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执政的共产党来讲,就是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在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上,一方面要矢志

13、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 和实现;另一方面,要健全宪法和法律,完善执政党执政的制度和规范,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执政党执政的权限、方式、程序和职责,切实保证共产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同时要求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有关党员依法执政。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执政党的领导、维护执政党的权威是一致的。中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因此,坚持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和至上地位,实际上是确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执政地位及其政策的至上性,是用法治的方式维护执政党的权威,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推

14、行执政党的政策,实现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从制度上、法治上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依法治国,就是为了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以便不断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不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力和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使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和实现执政党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导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人民的国家和人民的民主。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应当使执政党的领导

15、制度化和法律化,不仅通过宪法确认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而且经过法定程序,将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规范,使之具有全社会必须一体遵行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依法治党是由依法治国而来的一种引申和借用,是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贯彻到执政党的领导活动和自身建设中来,同时也是要把执政党的活动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格局之中。依法治党有两重含义:一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是存在于国家之外而是存在于国家之内,不是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外而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内,党不能置身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二是执政党必须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用完备的制度和规范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占美柏:宪政的价值构成与宪政的合理性分析,现代法学2001年8月第23卷第4期,第40页。 2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页。 3中国执政党建设研究,卢先福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 4西方宪政体系(下册 欧洲宪法 ),张千帆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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