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院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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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康复医院的概述1、康复医院定义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疾病、损伤导致的躯体功能与结构障碍、个体活动以及参与能力受限的患者为服务对象,以提高伤、病、残人士的生存质量和重返社会为专业特征。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可以避免残疾发生或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与效益。-卫生经济学2、康复医院的分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卫生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作为新建康复

2、医院的验收标准。指出,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康复医院,因社会经济状况和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原因,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报卫生部部备案后实施。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指明了二级康复医院和三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3、组织架构(二)康复医院行业政策与康复医院相关的行业政策主要如下: 表2-3 国内康复医院行业政策序号区域政策发布机构1全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未具体提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

3、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卫医政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

4、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国务院(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

5、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政处(一)提高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达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标准和指南,下同)要求,康复医院应达到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四)初步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患者在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2、大力推进康复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康复医院建设标准,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相关疾病的一般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加强与区

6、域内院、慢院和护理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三级康复医院应当承担区域内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任务。2、明确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以疾病急性期患者为主,立足开展早期康复治疗,及时下转患者,并承担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康复医院以疾病稳定期患者为主,提供专科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以疾病恢复期患者为主,为患者提供专业康复医学指导。3、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康复医疗机构间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或康复医院以管理、服务、技术等为纽带,建立紧密或松散的合作关系。卫生行

7、政部门制定转诊标准、规范和程序,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4、在医疗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企事业办医院)有计划、按步骤地整体转型为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充分利用卫生、中医药、民政、残联等系统在康复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统筹规划,优势互补。11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全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发改委、卫生部、财务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未具体提到12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8、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卫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未具体提到13湖南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政府(十九)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

9、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血防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老年医院和残疾人康复专科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费用补助制度。14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1)省卫生厅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15关于印发2012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 卫医处(九)以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成

10、投入使用和创建全国中医药工作先进县为契机,推进重点专科建设。市人民医院新增设重症医学、病理、职业病、康复医学和精神卫生科等科室,市中医院增设中医急救、中医理疗康复等科室,进一步扩大服务规模,提高医疗救治成功率和科研水平。疗养院相关政策序号区域政策发布机构1全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国务院办公厅(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

11、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国务院办公厅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

12、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国务院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

13、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二年三月十三日)国务院办公厅(六)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

14、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国务院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卫生部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

15、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1213湖南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 湖南省卫生厅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1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卫生厅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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