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中得到的启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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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中得到的启示编者按:当前,我国对传统商业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的网络化等特别缘由,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爱护存在不足。本文从欧盟、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中得到几点启示,供参考。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爱护。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信息服务供应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信息服务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涉及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应说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属于专业管理的应说明其专业资格,以及纳税号

2、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都特地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驶和爱护。(二)欧盟、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爱护。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爱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个人为该数据的主体,个人数据归其全部;禁止未经该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数据用户对数据的运用仅限于主体许可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转让该许可的运用权等。该指令最重要的精神是将隐私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将之延长到个人数据的爱护。美国负责消费者爱护事宜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曾经列出了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被广泛遵循的隐私权爱护

3、5大具体规则:一是告知。消费者应在任何个人信息被征集之前被告知有关实体的信息做法;二是选择。消费者应被赐予机会对信息的任何其次手(除交易所运用之外)运用表示同意或拒绝;三是查阅。消费者应能不拖延地查阅其个人数据,同时应能便利地刚好订正不正确的信息;四是完整与平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保证精确。同时,有关实体在传输、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应予以保密;五是实施。违反上述规则的,消费者应有得到救济的渠道。(三)欧美国家电子商务法律对消费者公允交易权的爱护。美国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第101条中规定,运用电子记录向消费者供应交易信息,必需得到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关于格式合同的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8条中规

4、定,在信息服务获得方应邀对信息服务供应商所作的要约通过技术手段,如点击键盘,来表示其承诺的回执时合同成立。由此,给以消费者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公允的交易留出更多的空间。当然,对格式合同,同时还要适用有关消费者爱护的特地法律和合同法的实体条款,尽可能消退其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关于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和举证责任,欧美国家的法律中都有特别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如欧盟远程销售金融服务指令提案第13条规定:“供应商对消费者的通知义务,消费者同意缔结合同,以及适当的话,合同的履行等的举证责任,均由供应商担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最大限度地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爱护的不足(一)

5、我国目前未制定有特地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更没有特地爱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别性要求。如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八条的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在传统商业活动中是特别必要的。但在电子商务的状况下,有些项目的信息可能难以得到落实。比如其中的“检验合格证明”如何通过网络供应、证明?又如在网络环境下,那些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会面临很大的被他人取得、泄漏的风险,又将如何爱护?我国尚无个人数据爱护方面的立法,也没有关于隐私权爱护的专项立法。在公允交易权方面,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更难得到保障

6、。(二)未建立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渠道。因为电子商务行为的网络化,受电子商务主体地点的不确定化等因素影响,传统的消费者协会及相关的投诉及工商管理监督机制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见,谁举证原则”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缺乏公允。三、启示(一)鉴于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状况,可以借鉴欧美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成熟的立法阅历,制定特地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及相关的准入制度,严格实行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实名制,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鉴于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商业活动的不同,应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地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特地的救济机构和渠道,公允、公正,刚好、高效地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三)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征信监管范围。在实行电子商务主体实名制的条件下,在全部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只能用一个用户名,并记录着其具体的信用状况。(四)在电子商务纠纷的举证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举证规则,实行举证倒置原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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