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借款合同模板集合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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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借款合同模板集合9篇 实用的借款合同模板集合9篇 随着广阔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能够利用到的场合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的方式。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精心的借款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管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

2、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说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详细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民银行的贷款通那么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那么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那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

3、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并且这种信贷效劳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那么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

4、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泼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开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那么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开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详细案件详细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

5、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

6、业,那么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展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表达。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那么更加。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展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

7、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那么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

8、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展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

9、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展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根底进展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根底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

10、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根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展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展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

11、同无效。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展追缴,也不处分,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

12、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那么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根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

13、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展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归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

14、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借款方:(简称甲方) 贷款方:民建立银行(简称乙方) 根据号文件批准的工程,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外汇贷款万美元。 外汇贷款用于 年月日至年月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外汇贷

15、款年利率为%,按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缺乏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那么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方案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归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方案以所借同种外币归还借款本息(假设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归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归还)。还款方案如下: 从年月日开始还款,共分次还清。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

16、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方案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方案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顿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根底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顿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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