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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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劳务分包用工的使用管理,规范劳务分包用工行为,降低用工成本与风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处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属有劳务分包行为的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劳务分包用工的使用与管理。第二章 劳务分包管理流程第三条 管理流程工程中标劳务分包招标、议标选择劳务分包企业(队伍)建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建立建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队伍)及人员备案 劳务队伍进场管理安 全、技 能 培 训组 织 施 工不合格劳务人员劳动技能测评合格劳务人员动态管理(考勤 、工资发放监管)劳务队伍月度履约评价劳务费月结季

2、清合同项目完工劳务费结算支付 作业队退场合同解除撤销履约保证金帐户劳务队伍年度资信考评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劳务管理中心为劳务分包直接管理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 组织处工程项目有劳务分包需求的劳务队伍招(议)标或竞争性谈判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 建立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工程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劳务分包队伍管理模式,每年考核评价劳务队伍一次;(三) 监督、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现场管理工作,参加处考核组对基层单位经营考核,对用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及用工管理方面提出考核意见;(四) 负责组织对首次引进使

3、用劳务队伍的信誉度及劳务承包能力考察、根据处发展要求和工程需要组建专业化劳务队伍,储备劳务分包后备劳动力资源。(五) 会同用工单位调研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相关信息(人员、队伍、价格、资信等),保持劳务分包价格在合理控制范围内。(六) 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分包队伍及其作业人员入场前安全培训、治安消防、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等各方面进行监管; (七) 负责监督用工单位劳务分包手续办理、劳务队伍现场管理及劳务费支付发放情况,审核人工含量,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支出,对劳务费用(预)结算书汇总表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劳务费用结算和支付。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为劳务分包用工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指导和

4、监督劳务管理中心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的招(议)标管理、建账管理,使用考核评价及劳务费结算、支付等管理。 (二)检查、监督用工单位劳务用工行为,包括用工手续、现场管理、用工评价等;监督用工单位劳务队伍招标。 第六条 工程造价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 参加劳务队伍招标工作,合理控制劳务分包价格。对劳务分包会签单中劳务费分包单价签署审批意见,做好用工单位劳务分包预(结)算清工单价、清工总额、劳务合同单价、劳务工作量等各方面的测算及监管工作。(二) 参与劳务费市场价格调研,配合经营管理部经济调研专业做好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指导价格测定工作。(三) 审核用工单位劳务费用(预)结算书工程量、单价及编制情

5、况,签署审批意见,合理控制劳务费含量。(四) 审核用工单位劳务费用预(结)算书汇总表,审核单位工程劳务费用结算额度并签署意见。第七条 用工单位为劳务分包用工使用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体系,明确与劳务分包及用工管理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二) 负责编制劳务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配合劳务管理中心做好劳务队伍的招(议)标或竞争性谈判工作;负责拟选用劳务队伍的业绩及资信考察工作,公平、公正选择“资信度好、价格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劳务队伍。(三) 负责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的起草及合同条款的审核,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同时要与劳

6、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签订劳务作业管理协议和安全治安消防协议作为劳务分包合同附件,并监督其认真履行。(四) 根据本单位劳务管理体系,设立劳务管理员负责按照本办法办理劳务队伍及作业人员从入场到退场全过程管理,建立劳务人员档案,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五) 负责劳务分包作业进度审查、完工验收、劳务费预(结)算与发放、劳务队伍评价、劳务队伍及人员管理等工作。(六) 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卫生、文明施工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配备劳动作业保护用品。(七) 按照劳务分包项目“一队伍、一合同、一进场、一培训、一结算、一退场”方式管理,建立完整的劳务分包队伍档案,设立劳务分

7、包台帐,及时上报劳务管理统计报表。(八) 建立劳务队伍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及时准确掌握劳务队伍及作业人员思想及行为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发生。第四章 劳务队伍的招标第八条 我处新开的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必须通过劳务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特小型项目、零星工程、大临设施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实施劳务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由用工单位组织实行议标。 招标程序:招标人申请劳务管理中心邀请投标人报名发招标文件开标评委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九条 劳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中心

8、、经营管理部(经济调研专业)、工程管理部、招标人(用工单位)等部门作为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部门,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专业)为招标监督部门 。第十条 用工单位作为招标人根据承担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额度及现场实际情况,书面向劳务管理中心提出本工程项目的劳务招标申请书(附件1)。 第十一条 劳务管理中心对邀请参加投标的劳务分包商发出劳务招标邀请书(附件2),要求其按此提供相关资料,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劳务管理中心审查受邀请投标单位的资料,做好审查记录,确定最终参加投标的劳务分包商。 第十三条 劳务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批准的招标人提交的劳务招标申请书后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一)招标人组织

9、其各职能部门根据工程状况,编制出劳务招标书,报劳务管理中心。(二)招标人确定招标项目的劳务承包模式。 (三)劳务管理中心组织对初步编制的劳务招标书的内容进行审议、修改,形成劳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协助、经营管理部(经济调研专业)初步测算提出标底价,标底价原则上要低于项目的中标价。(四)经营管理部(经济调研专业)在开标前确定标底价,且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务管理中心向通过预审的劳务分包商发出劳务招标通知书(附件3)。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商在接到劳务招标通知书后,应限期到劳务管理中心领取劳务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用工单位按照“规范、公开、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招

10、(议)标选择劳务队伍,填报劳务队伍使用申请单(附件4),并附带自行招(议)标相关资料报劳务分包领导小组成员签批意见,由劳务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程序:用工单位自行组织招(议)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经济调研科签批劳务管理中心签批造价中心签批分管领导签批用工单位、劳务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严禁选用没有资质、资质等级不够、在我处有不良记录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第五章 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建立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一) 劳务队伍确定以后,劳务队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帐户。 (二) 劳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前期手续,待资

11、金上缴后方可进行劳务合同签订工作。 (三) 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足额上缴,否则不予办理合同签章手续。 (四) 合同履约保证金账户资金被启用后,从签订变更协议或账户资金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补足资金。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一) 劳务队伍进场前,劳务公司(或劳务公司委托的劳务项目负责人)须签订劳务承诺书(参照附件5)、工程质量、进度保证书(双方自行拟定)、安全协议书(双方自行拟定)、服从管理承诺书(参照附件6)各一份, “四书”签订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签订备案完成。(二) 处委托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委托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双方洽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

12、用工单位填报劳务分包会签单(附件7),按照:劳务管理中心工程造价中心法务合约中心分管领导签批顺序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会签手续,按处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三)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签订劳务作业管理协议及安全消防治安协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对劳务作业中的安全、质量、工程进度、现场管理等进行细化约定,实行量化考核,作为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要监督劳务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工单位留存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第六章 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管理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中标单位(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的时间,持与处

13、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附件8)进入用工单位施工现场。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需要向用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 中标通知书和与处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二) 劳务企业的“五证一照”;(三) 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备案表(附件9)、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的照片、身份证、操作上岗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劳务队伍对后续进场、退场的作业人员如实分批填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备案表和劳务人员退场申请表,每月底报批备案一次。用工单位劳务管理员要及时收集并对上报的进、退场人员进行核查,保持其真实性,并于每月底报劳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经管

14、部要按照劳动合同对应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对每名新进场工人进行拍照并留存备案,要求每名工人手持身份证进行正面拍照,并制作劳务作业人员档案(附件10)。 第二十四条 推行劳务用工信息化考勤管理,掌握劳务队伍作业人员数量及出勤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劳务队伍人员资料,便于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务企业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操作技能,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工种岗位作业要求,必要时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体检确认。鉴于生产一线体力劳动特殊性,作业人员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45周岁,对不满18周岁的劳务人员坚决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作业

15、人员,用工单位要监督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为其办理购买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七条 进场培训劳务队伍作业人员进场后,用工单位分管安全和技术人员必须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知识培训和施工质量、技术交底,编制培训资料及交底资料,并进行考试,保留考试卷,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场施工作业。第二十八条 人员持证管理(一) 劳务企业(队伍)进入现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二) 劳务企业(队伍)使用的管理人员(安全、施工、质检)和劳务作业人员应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用工单位劳务管理员负责监督,杜绝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种作业。 (三) 督促劳务企业(队伍)按照施工人员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1名、100人300人配备2名、300人以上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员需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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