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 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 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 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 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 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 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 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 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 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 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 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 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 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 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 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 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 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 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 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 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 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 乏可操作性。
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 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 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 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 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 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专 利法对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都没有加以区分因此,本次修改取消了对 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由于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现有技术有地域性限制,必然需要 明确哪些类型的公开限于我国境内,哪些类型的公开不限于我国境内 既然取消了地域性限制,就没有必要再列举公开的类型了因此,本次 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第五款简化了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该款规定“本 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采用本次修改后的“现有技术”概念,发生在外国的公开使用或者 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将会构成现有技术,可以作为驳回专 利申请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何种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技术已 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将是实践中非常重要的 问题。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将作出明确规定,以 避免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而带来混乱三是改变了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使抵触申请包含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 具备新颖性,除了与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所有技术相比之外,还要看是否 存在与该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同的在先提出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申请,即 抵触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是在后申请的申请 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不能按照现有技术的概念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 性,但是如果对申请日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两份申请都授予专利权,就会 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的结果,这不符合“禁止重复授 权原则”规定存在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 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构成抵触申请的, 仅限于“他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样,同一申 请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不能构成该申请人随后 提交的另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在这样的情况下 要避免重复授权,只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与依据《专 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两者在效果上是 不同的对前者而言,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即判 断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 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披露,除了抵触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 外,还包括其说明书和附图;对后者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指 南》中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先后两份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是否要求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仅对两份专利申请 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两种判断方式相比,存在两方面的区别第一,从判断的难易程度 上看,新颖性标准是世界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的标准,经过上百年的专 利实践已经形成了成熟和规范的判断规则,因此前者运用起来更为容易 一些;第二,从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上看,前者显然更加严格一些,因 而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例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说明书 都披露了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但在先申请仅仅要求保护该产 品,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该专用设备,此时就不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 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申请不授予专利权;但依据本次 修改后的本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可以作为评价 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础,由于在后申请要 求保护的专用设备已经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因而在先申请进行 了公布或者授权公告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本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中原来规定的“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扩大了抵触申请的范围,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这 在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剧增,重复申请的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具有重 要意义除前述实质性修改外,还对本条第二款的措辞作了完善,在有关抵 触申请的表述中增加了“申请日以前”、“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的文字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 实用性一、概述各国专利法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 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权采用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也都规 定,实用新型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准予注册或者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 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 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对于已经公知的技术来说, 公众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它纳入其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 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规定新颖性条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将 已经公知的技术批准为专利,它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 的条件。
不具有新颖性,其他条件就根本不用考虑了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仅具有新颖性还是不够的虽然前 所未有,但如果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否则 专利就会太多太滥,对公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适当的限制所 以,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还必须具有创造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 应用,也就是必须具有实用性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 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从这一宗旨出发,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用性,这是理所当然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合称为“专利性条 件”,但是也有人认为“专利性条件”还包括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在采用“专利性条件” 这一说法时应当注意其含义范围,避免产生混淆二、新颖性 关于新颖性,许多国家专利法采用的规定方式是:首先定义现有技 术的概念,然后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它就具备新颖性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 总和对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方式也一样尽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采用的新颖性定义方式与上述方式相比略有不同,但实际上采 用的新颖J性标准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是一致的。
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将要求保护的技 术方案与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这就涉及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以 什么时间点作为判断的标准,是新颖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际上采用的新颖性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发明创造的 完成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这种标准发明是什么时候完成的,有时很难确定,在发生纠纷时要提 出证明也很困难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也就是以提 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方式鼓励及早申 请专利,而且容易判断,简便易行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 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之内 至于申请日以前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从理论上说是没有限制的如果 有关专利申请要求另外一份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也就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而不是以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如果被要 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在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 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要以不同的优先权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有的国家的专利法,例如日本特许法,不仅规定以申请日为准,还 进一步规定要以同一日中的具体时间为准这种作法过于具体了,会带 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我国没有采用这种作法2.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技术知识的公开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以将现有技术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另一种是使用公开 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本条第二款采用的措词使后者囊括了除出版物之 外的所有公开形式,使用公开只是对“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一个 举例之所以需要区分上述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是因为我国专利法对这 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包括国内外公开的 出版物;后者仅仅包括在国内公开的行为由于存在对适用范围的不同 规定,就使判断现有技术的公开类型成为依据我国专利法判断新颖性的 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