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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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内容一、会计事务所工作内容接受指定,合理选派工作人员会计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 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 的复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员。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 人员,是会计事务所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 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 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 会计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 员,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

2、者人员协助履行 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 事务。二 会计事务所工作内容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会计事务 所应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前最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 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注意向 债务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收集资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 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

3、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 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核对债务、债权清 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实存数量 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 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理、 保管,并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会计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 人的企业经营现状、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 完好情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 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三、会计事务所工作内容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 状况报告会计事务所接管债

4、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 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资料。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等有关 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 申请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内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或审核,检查债务人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 务提前清偿的或放弃债权的行为;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六个月内有无属于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5、的行为; 检查债务人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虚构债务或者 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在进行上述审计或审核时,管理人应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等分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包 括当日)所欠和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进行调查并予以公示。还应 关注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情 况,并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资产与普通财产分别造册。另一方面还要按照破产法第48条的要求,登记债权人申 报债权。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6、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 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对债务人负 有债务的债权,应按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抵销。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将债权人的债权申 报情况与债务人的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告知债权人 和债务人。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法律途 径解决。四、会计事务所工作内容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日常管理, 控制、监督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发生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期间,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破 产申请指定管理人起,至重整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

7、交监督报 告之日或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与全体 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 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止。而会 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日常管理职责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之 中。会计事务所工作注意事项1. 管理、监督共益债务的发生,使其最优化。由于共益债务可 以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会计事务 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力争共益债务发生最优化。如出 现符合破产法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 准,债务人在管理人

8、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为 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 的其他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共益债务发生的实施主体为债务人,会计 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监督,必要时可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 债务人所属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驻债务人企业,进行事前、事中监 督。2. 关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发现债务人 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 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及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应及时 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 代表或协助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掌握 债务人详细的法律关系

9、变化情况。4. 登记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但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5. 管理、支付破产费用,对可控费用力求最小化。五、会计事务所工作内容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做好破产财产的 变价、分配工作般来说,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 的工作,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点工作。此期间无论是破产财产 的变价方案还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以 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除 债权人会议对非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并经法院同 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外,其他破产财产在变

10、价前均应进行评估。2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 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对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 产线、流水线宜整体变现;对市场流通性强、二手设备市场活跃的通 用设备应单台出售;对专用设备可考虑“打包”转让;对房屋、建筑物 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转让方 式取得,应采取“房地合一”变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 得,由于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应将房屋、建筑物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出售。对专利、商标、工业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与能够独 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关联性较强的,应与生产线、流水线

11、一 同转让。由于破产财产按整体或部分变价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可能包 括了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要说明取得的变价 收入在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和无担保物权的财产之间的划分方法和依 据。如果破产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说明 拍卖底价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法。如果破产财产中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 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将该部分财产单独列示,并说明按照国家 规定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3. 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注意:(1)虽然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第132

12、条规 定同时了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包括当日)所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 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 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 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 将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分配 顺序优先于对破产人的特定

13、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2)对破产人 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根据法释【2003】6 号“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 了法定的甲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扌甲 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 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应缴纳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优先提存。4. 会计事务所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 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 会计事务所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法 释200223号第99条的规定办理移交原接管的账册、文书等资料。6. 会计事务所工作内容: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将在履职过程中形 成的各种清册、计划、报告、方案、法律文书等卷宗材料整理归档, 形成工作底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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