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发行企业债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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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律师事务所发行企业债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定稿xxx 律师事务所公司关于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xxx 律师事务所年 月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服务工作范围3 第一节 律师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3第二节 确定律师工作范围的原则3A-A- -H-第三节A-A- -e?-第三章第四章A-A- -7 -e?-第五章A-A 、第六章A-A-H-第一节A-A-H-第二节A-A- I_ 2第七章第八章律师服务工作范围3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 保 密6 费用7 违约责 任8 违约行为8 违约处 理8 合同的终止8 附则9xxx 律师事务所公司关于发行 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议在下述

2、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 话:传真:2. 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 话:传真:第二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乙方系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并合法 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等资格.第三条 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此次发行 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同意接 受此项委托,指派有相关业务经验的律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甲方发行债券工作法律事 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第二章 服务工作范围第一节 律师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第四条 律师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

3、是:通过服务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次 发 行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节 确定律师工作范围的原则第五条 律师工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而确定。 第三节 乙方服务工 作范围第六条 作为本次发行 法律业务服务的律师,主要职责是从甲方的利益出发,为本次甲 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以便本次甲方委托事项的工作符合规范化、法律化的标准。第七条 乙方应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的咨询和服务。并且与其它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协调好关 系。第八条 乙方律师可对甲方本次发行 审批中的文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

4、事项:1. 为甲方本次发行提供咨询意见;审查、修改、参与、讨论及协助起草募集说明书、发行 方案、申购说明、发行公告等发行材料及其他上报文件;2. 根据本次 债券发行需要,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尽职调查;3。协助甲方审查各种申 报文件,审查承销商销售债券程中的所有债券认购文件;4. 在 发行过程和上市交易中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跟踪 发行的全过程,为该项目提 供必要的见证、验证服务;5. 配合主承销商回答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促使该项目尽快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6. 参加甲方与本次 发行有关会议 7.根据需要对甲方进行实地调查; 8。协调甲方与有 关各方的法律关系;9。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5、书,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0。为公司发行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1。甲方可就第九条所列律师 工作范围的事项随时向乙方律师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3. 甲方就有关疑难、复杂的问题有权向乙方律师随时反映和沟通,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4. 甲方在不影响乙方出具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就某些法律 问题及其有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表述,乙方应予合作; 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 计划变化情况,有权建议乙方作出相应改变,以适应整个工作

6、的需要;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公司发行 有关的会议。6. 甲方有权就乙方律师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 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二)甲方的主要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完成第九条所列事项所需文件资料.2. 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或者口头证言;3. 甲方保证向乙方律师提供或披露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所需要的全部有关事实;4. 甲方保证向乙方律师提供的文件中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保证文件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 件与原件以及甲方有关人员在律师调

7、查过程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5.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和重大遗漏之 处。6. 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律师联系,并予合作;7.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及通讯设备以供乙方使用;8. 其他义务。篇二: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2)第号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电话:传真:受托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 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 负责人: 职务:主任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

8、龙狮楼三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518109 电子信箱:电话:0755-28101988 传真:0755-28101768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 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 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为此,双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专项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 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本合同

9、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 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参与股 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 件;(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 证笔录;(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10、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 咨询;(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 训;(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

11、信息;(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9)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 议;(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2、(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篇三: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

13、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 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 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 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 事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 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

14、事项: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 文件;(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 件;(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 证笔录;(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 咨询;(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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