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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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大学文件校发2013233号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 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化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国际合作 与交流协调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国际交流 处)负责出国(境)申请的受理、报批、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出国(境)类别第三条 出国是指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 境是指赴香港、

2、澳门和台湾地区,出国(境)分因公出国(境) 和因私出国(境)两类。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的出国 (境), 如洽谈合作、访问考察、合作研究、攻读学位、执教、研修、参 加国际会议等,所需费用由政府部门、外方机构、学校、个人等 共同承担或单独承担。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以探亲、访友、旅游等为目的 的出国(境),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实行限量管理,各部门各单 位须科学制订年度计划,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申报材料须明确团组出访人选、任务、国家(地区) 、邀请单位和人 数。(一)各部门各单位出访计划与人选须经本部门本

3、单位党组 织审议,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处, 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未列入学校本年度出访计划者,原 则上不予报批;(二)各部门各单位正、副处级干部 2 年内因公出国(境) 不得超过 1 次(不含学术活动) ;(三)单位或个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团通知后,须及时报 告国际交流处,由学校研究后复函。不受理无出国(境)审批权 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组团通知和指定具体人选的双跨团申 请;(四)申请 6 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者,原则上须在校连 续工作 2 年以上,或长期出国(境)回校后连续工作 2 年以上。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行计划审批,须在 出国(境

4、)前 3 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 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附个人申请书、邀请函、行程及 翻译件等。(一)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遴选,并与 国际交流处联合提交学校审批;(二)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 (境)和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 (境)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三)人事处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相关人才培养项目的遴选及派出,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 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 导审批;(四)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因公申请出国(境) 12

5、 个月以上(含 12 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 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 导审批;(五)教职工因公申请出国(境) 12 个月以下者(含副处级 干部 6 个月以下者) ,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 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审批,原则上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因公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国(境)者,须经单位领导 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财务处审核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 领导审批。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第八条 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利用法定节 假日和寒暑

6、假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 2 个月向国际交流处 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 个人申请书。(一)正处级干部因私出国 (境)和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 (境) 3 个月以上,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 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二)教职工因私出国 (境)(含副处级干部 3 个月以下者) , 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 、人事处 审批,原则上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 12 个月以上者, 其家属如系我校职 工,可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 3 个月,最多不 得超过 6 个月

7、。前 3 个月国内工资照常发放;从第 4 个月起停薪 留职;从第 7 个月起,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一条 短期公派留学人员,其家属原则上不准予探亲。第五章 延期申请及审批第十二条 因执行公务需要申请延期者,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长期在外执行公务人员,若申请延长在外停留期,须 提前 3 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 国(境)延期审批表 ,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的待 遇按出国(境)批准时的规定执行;(二)原则上不批准变更邀请国家和在外身份的延期;(三)凡未经同意延期并逾期不归者,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 停发工资,并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立即返校。对 3 个月后

8、仍滞留 不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者原则上不得在外延期停留。因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参照因公延期的规定,返校后还需书面向学 校说明情况。第六章 留学管理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国留学,须与学校签署协议、提供经济 担保,缴纳出国(境)保证金。(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单位公派留学 6 个月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河南大 学出国留学协议书 ,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交纳出国 (境) 保证金。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履行应尽义务,经确认后,其所交 存保证金退还本人。未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及未交存保证金 者,将不享受留学人员相关待遇;(三)公派留学人员不按

9、协议规定返校服务的,应偿还出国 (境)留学全部费用,所交存的保证金交还派出单位,本人或其 经济担保人另须赔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否则, 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相关待遇如下:(一)公派留学期间的工资标准及调整与在岗人员相同。其 他待遇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二)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学校保留其公职至学习结束,如学习结束后未如期返校工作,学 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等费用由教育部提供,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等费用原则上根据有关协议解决 或从其个人课题费中支出。公派留学人员

10、办理留学手续,所产生 的相关费用待返校工作后予以报销。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到达国外 1 个月后,应向学校汇报学习、 工作、生活等情况;以后每 3 个月向所在单位及国际交流处汇报 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所 在单位和保证人要经常同留学人员保持联系。第七章 回国管理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 1 周内向所在单 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到,处级干部还需向组织部报到。 2 个月之内要向本单位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介绍国(境) 外科研的新动态和新方法,做到一人出国(境),多人受益。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报

11、告(纸质及电子版)及 1 张以上出访照 片。出访报告应汇报团组(个人)出访简况、主要收获、心得体 会和建议。第八章 证件管理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收缴师生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和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组织部负责收缴保管处级干部因私护照和赴 港澳台通行证,人事处负责收缴保管教职工因私护照和赴港澳台通行证第二十条 不允许出国(境)人员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 照。出国(境)人员回国后 7 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上交相关部门。 因故未能出国(境)者须及时将证照交回相关部门,并出具书面 材料说明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上交证照者停办其出国 (境) 手续, 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要妥善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

12、。因公出国(境) 证照遗失或被窃,本人应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并向当地警方、 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国际交流处和我驻外 机构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原证照,并协助为其办理旅行证。当事人 返校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说明事件经过。因公证照遗失未及时报告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后果严 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涉外纪律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 和学校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密 级资料,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往国(境)外交流。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我驻外使领馆的有 关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要遵守前往国家

13、(地 区)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有对方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出国(境)人员应提 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得以 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 级别对等,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和出具邀请函。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与其执行公务 身份相符,不得随意改变出访身份、出访线路和在外停留天数。 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 款旅游。第二十七条

14、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人, 2 人 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 ,需指定 1 人为团长, 证照由团长或团长指定 专人保管。(一)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 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天(含离、 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 ,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 过 5 天。参加学术会议者,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审批。严禁以各种 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 ,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 国家。以上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 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任

15、务需要 选择出访国家(地区) ,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 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派出:(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二)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三)携带配偶、子女同团出访执行公务;(四)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五)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二)出访费用未落实;(三)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地区) 第三十条 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 上级规定办理。在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或出国(境)期间, 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规人员。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为申请 出国(境)人员出具证明材料。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不含省管干部,省管干部按照省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 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组织 部、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 1.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2.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3.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附件一姓名性另U出生 年 月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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