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98996538 上传时间:2023-09-2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平阴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

2、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3、勒令退学处分。(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

4、至勒令退学处分。第九条 参与、组织帮派团伙,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帮派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帮派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二)偷窃,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三)偷窃,作案价值在30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五)以各种行为敲诈、骗取

5、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其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七)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适当罚款。(九)知情不报者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故

6、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或勾结、指使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五)在

7、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八)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九)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第十三条 侮辱、

8、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四条 对生活作风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要求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参加营业性舞会、酒吧及其他不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

9、分。男女交往过度不听老师劝阻两次以上者,劝其退学。第十五条 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上课及自习以实际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早操和课间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对私自不出操者,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12学时以下,给予批评教育。(二)12学时及以上32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三)32学时及以

10、上42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42学时及以上52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五)52学时及以上72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7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考试作弊者,其情节和后果,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八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散布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言论,观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

11、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二)利用网络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四)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五)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的亲属除外),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向财

12、务室缴纳10元住宿费用。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3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六)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他人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未经允许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5因学校、专

13、业(部)等组织活动经学校、专业(部)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七)学生公寓、教学楼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挪动,否则按故意损坏公物处理。 (九)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1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乱泼水、乱倒饭菜者;2打饭拥挤,不自觉排队者;吃饭不在指定地点者;3看黄色书籍者;4骂人或不适当开玩笑,影响较坏者;5不按时就寝,不按时起床者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6打闹谈笑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7翻越门窗、围墙者;8转借、涂改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八)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或加

14、重处理的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2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4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5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第二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能参加评优。第三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

15、政教处。(二)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和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视其情节研究决定,并报政教处备案,再行公布生效。(三)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和班主任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跨专业、班级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政教处牵头,专业部学生管理处协调各班主任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五)学生处理的一般程序:1班主任或值班人员书面汇报学生违纪事实;2由专业部学生管理处调查落实,征求班主任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宣布处理决定;5张贴布告。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教育转化工作。(一)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本人。(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四)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