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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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 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 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 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 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 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 发出后,非依法

2、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 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由于要约人要 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 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 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产生行为 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 可以是非法的,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 都是合法的。一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 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

3、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如下: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 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 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由于要约人 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 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咽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 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 为人预期的效果。第二,

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 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 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 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 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 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再如一方向另一方 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 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也不是要约。由于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则意味着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人的后果,因此要约一经承诺

5、,就可以产生合同, 要约人要受到拘束。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 出要约也就是 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学 者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 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为什么原则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 要约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 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如果受要约人不能确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 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

6、如向公众发出某项提议,常常是希望公众中的某个特定人向其发出要约。另一 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 同时发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 效的,这就可能会造成一物数 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明确规定 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 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 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 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 条款 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 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

7、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 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 不能含糊不 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否则无法承诺。只有具备上述四 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二、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 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 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 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

8、要没有给善意 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司法 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 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 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2.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 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 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

9、而不是要约。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 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例如,某 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并且标示了 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的标示可认为是要约邀请。同 时,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所作的提议明确作出“任何人不得就提议作出承诺”或明 确指出“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他所作的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 而不是要约。尤其应当看到,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 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 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的

10、。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4.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 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 停在路边招揽顾客,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 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 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 此种招揽是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 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 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此外,在区分要约 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诸如是否注重相

11、对人的身份、信用、 资力、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触,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 的信赖,等等,即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某项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 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常常关涉到合同是否成立,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 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此,此种区分在实践中意义是很大的。(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 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 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 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 经对方承诺即接受

12、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 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 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 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 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2. 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 宣传和介绍。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 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 是未包括价格条款,

13、而只是希望竞买人 提出价格条款。据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确认 其为要约邀请。3. 招标公告。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 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招标人实施招 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 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而投标则是投 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 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 质上为要约。值得注意

14、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 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4. 招股说明书。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它是指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 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 参考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 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并不是发行人向广 大5. 商业广告。广告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及分类 广告(找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事

15、以及权属声明等 广告),而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2条采纳了狭义的广告 概念,即“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 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气由于悬 赏广告一般不属于商业性广告,因此不属于狭义广告的范围。那么商业广告的 性质是什么呢?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发出商业 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这主要是因为,商业广告旨在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 或服务,而一般并没有提出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主要条款。发出广告的 人通常只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购买该商品或要求提供该服务的要约,所以商业 广告只是要约邀请。但有一点

16、除外,即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 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 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 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 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 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具体情况将该商业广告视为要约。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 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如下几 个问题。(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 么时间对要约人 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问题。对此学术界有两种不同 的观点。第一是发信主义,即 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 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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