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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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宣讲提纲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危害城市公共安全;影响市民正常生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威望。城市建设与地下管线保护的矛盾突出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危害性大、影响面广、隐蔽性强、预防和控制手段复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减少事故构建和谐化解矛盾规范行为建设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多元多方】管线方:水、气、热、强电、弱电等【复杂性与多头管理】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1.原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市政发200687号);2.2011年9月2日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第173号),要求由我局牵头,市法

2、制局配合,编拟我市地下管线管理规定或办法;3.多年市政建设过程中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我们在南北中轴线和解放路改造工程中保护地下管线方面形成的一些经验和做法;4.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三、制定本办法的过程:2011年9月8日,完成了本办法的第一稿的草拟工作。多次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后上局长办公会;几经修改后,三次征求市法制局、规划局、安监局、公安局、工信委、广电局、供电局、西安铁路局、城建档案馆、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水务集团等市级部门意见,又修改后上市长专题会;按钱市长两次修改意见和市长办公会意见在

3、修改后,上政府常务会;根据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今天大家看到的这个办法。四、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依据、相关概念和事项的界定,以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

4、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所指施工单位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工程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主要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单位时,管线安全的监督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

5、督管理工作。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安监、规划、建设、市容园林、水务及城市供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本办法履行各自在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第五条 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维护工程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主要是按照我局多年来,特别是中轴线和解放路改造过程中总结出的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作业规范,分别对“索(资料索取)、标(地下管线位置的现场标注)、探(地下管线探查)、护(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保护)、检(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检测)、埋(地

6、下管线的填埋)、验(对填埋后地下管线的检验)”六个步骤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规范。由于这个过程有点复杂,按钱市长要求,做了下面的作业流程图: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探查与保护作业流程图管线会签(建设单位)管线回填前检测(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管线确认(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管线资料索取与收集(建设单位)管线资料交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管线位置现场标注(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人工探查(施工单位)管线资料变更备案(管线单位)毗邻管线施工(施工单位)管线保护(施工单位)管线回填后检测(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1.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2.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管线;3.遇多条管线近距离排列、交叉,或管线被包裹

7、;4.顶管、拖管等作业,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约定专人现场监护。报告影响消防救援作业事项(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专人监护作业,直至探明管线或施工作业结束。(管线单位)发现无人认领的管线。(施工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处置意见处置(施工单位)查询、确认,提出处置意见。(建设单位)第三章“相关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五大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管线资料提供单位涉及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界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办理道路挖掘、占用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8、完整。(二)组织管线交底会。建立施工单位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安排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工作,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

9、法履行职责;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一)主动与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二)涉及供气、供热、供水、供电、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征得管线单位同意。(三)对人工探挖和机械挖掘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排专人不间断监护毗邻地下管线的机械挖

10、掘作业。(四)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管线单位在管线保护、交叉作业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五)对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及时整改和处理。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六)发现无人认领的管线,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查询、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按其意见进行处置。第十六条 管线单位的责任:(一)建立健全管线位置警示标识。凡新建管线,均应按设计规范在管线覆土上方敷设显著的管线警示标识。(二)做好管线巡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三)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及时协调处理。对本单位无法协调

11、和处理的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四)对派出的管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管线探查和保护作业,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安全相关的施工方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第四章“相关单位的工作配合”,主要是针对第二章的要求,从有利于施工和落实安全责任的角度,对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在工作协调配合上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规划、市政、城建档案管理和管线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相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确因资料缺失或因资料涉密等其它原因不能或无法及时提供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管线单位现场监护

12、、重新勘验标注管线位置或对管线进行检测、复检时,管线单位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在同一现场同时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充分顾及对方的施工安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管线单位在自行拆除或迁移管线时,应加强自身管线的安全管理,无论管线是否处在工作状态,均不得私拉乱接,影响过往行人、车辆和相关方施工方的安全。第二十条 因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需要移动、挖掘或扰动其它地下管线的,均需与对方协商,按书面协商结果进行迁移、挖掘和保护作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告知、确认等事项,相关方均须履行送达和接收签字手续。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线安全

13、联络工作,并确保管线保护工作信息畅通。任何一方联络人员发生变化,均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第五章“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重点对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进行责任界定和行为规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了要求,对建设工程其它三大主体(建设、勘察、监理)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责任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事故,按以下步骤处置:(一)立即切断电源、消灭火源等危险因素,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二)10分钟内报告管线单位。如有人员伤亡,应同时通知医疗救护单位。(三)疏散周边人群和车辆,划定临时警戒区域。(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进一

14、步扩大。(五)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管线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并视具体情况通知相关抢险单位共同参与抢险活动,及时恢复管线正常功能。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协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主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五大主体(建设、

15、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 建设、市政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未履行管线会签手续的建设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或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第二十八条 负有提供管线资料责任的规划、市政、城建档案管理和管线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管线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因赶工期引发事故的;(二)因资料缺失或因资料涉密等其他原因不能或无法及时提供管线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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