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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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2、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

3、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第六条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_商务主管部门、_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商务主管部门、_

4、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

5、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第十条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商务主管部门、_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

6、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

7、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第十七条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管理办法由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商务主管部门、_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

8、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第二十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9、。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_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_日。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

10、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_%,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第二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第二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

11、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第二十六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由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

12、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_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_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第二

13、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第二十八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二)1.目的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3.内容3.1动火类别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14、的划分条件和要求: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_米。_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3禁火区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3.4动火原则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

15、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盖隔离。3.4.5严格按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3.4.6动火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一人单独操作,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4.其他4.1固定动火区域审核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部。4.2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安全环保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4.3固定动火区域内的机械及电气设备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备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齐,安全环保部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将进行处罚。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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