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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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条文说明GB 50108-2001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12月31日1 总则1.0.1(原规范1.0.1修改条文)地下工程由于埋在地下,时刻受地下水的渗透作用,如地下工程防水性能不好,致使地下水渗漏到工程内部,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人员在工程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使工程内部装修和设备加快锈蚀;使用机械排除工程内部渗漏水,需要耗费大量能源和经费,而且大量的排水还可能引起地面和地面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破坏;另外,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有20%左右的地下室存在氡污染,而氡是通过地下水渗漏渗入地下工程内部聚积在地下工程内表面。我

2、国地下工程内部氡污染的情况如何,尚未见到相关报道,但如地下工程存在渗漏水则会使氡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为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新建、续建、改建的地下工程能合理正常地使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因此对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是极为必要的、在设计和施工中,要贯彻质量第一的思想,把确保质量放在首位。1.0.2(原规范1.0.2修改条文)根据1998年3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开的规范修订协调会的精神,本规范不再涉及验收规范的内容,故删去原条文中验收的内容。目前,城市市政隧道修建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情况,在本条中增加市政隧道这一内容。关于水底隧道,根据施工方法可分为矿

3、山法、盾构法、沉管法等,由于目前国内沉管法施工的水底隧道数量太少,所以这次修编时未将沉管法的有关内容纳入。1.0.3(原规范1.0.3修改条文)防水原则既要考虑如何适应地下工程种类的多样性问题,也要考虑如何适应地下工程所处地域的复杂性的问题,同时还要使每个工程的防水设计者在符合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有适当选择的自由。原规范提出的防水原则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从修编过程中征求的意见来看,使用单位对这一原则也是基本满意的。根据征求的意见,这次对原提出的原则增加了刚柔相济这一内容。原来的原则只规定了各种防水方法相结合,这次加的内容是从材性角度要求在地下工程中刚性防水材料和柔性防水材料结合使

4、用。实际上目前地下工程不仅大量使用刚性防水材料,如结构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也大量使用柔性防水材料,如细部构造处的一些部位、主体结构需要采取柔性防水的部位,因此增加的内容是符合目前工程实际的。1.0.4(增加条文)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噪音、材料、施工废弃物等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地下工程防水设计、施工时必须从选择施工方法、材料等方面事先考虑其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至最小。1.0.5(原规范1.0.4修改条文)由于材料使用是否合适是保证地下工程防水质量的关键一环,因此这次修订时对推广新材料持更加积极和慎重的态度

5、。1.0.6(原规范1.0.5修改条文)根据建设部1996年颁发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第二章十四条的规定改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3地下工程防水设计3.1 一般规定3.1.3 (原规范2.1.3修改条文)本条将“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做了修改。“工程防水标高”最早的含义是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应为地下水位高度加1m(1m即是毛细管水上升的高度)。在原规范编写时,“工程防水标高”被定义为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它不单纯地以最高地下水位而定,而应综合分析历年水位地质资料、根据工程重要性、工程建成后地下水位变化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定。上面两个定义虽有差别

6、,但都强调防水设防高度主要由地下水位而定。但地下工程不仅受地下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作用,也受地表水的作用,同时随着人们对水资源保护意识的加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人为活动将会引起水文地质条件的改变,也会对地下工程造成影响,因此地下工程不能单纯以地下最高水位来确定工程防水标高,对单建式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全封闭、部分封闭系指防水层的封闭程度,部分封闭只在地层渗透性较好时采用或可采用自流排水排走流入工程内的渗漏水,此时工程结构底板可按结构受力要求考虑)。对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确保地下工程的正常使用。3.1.4 (原规范

7、2.1.4修改条文)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作为工程主体的防水措施十余年来已普遍为地下工程界所接受,根据各地的意见,修编时将原规范中的“宜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改为“应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3.1.5 (原规范2.1.5修改条文)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所遇到的问题及积累的经验,新增了预留通道接头、桩头防水的内容。3.1.8 (增加条文)原规范对设计内容没做规定,因此工程防水设计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加上这条内容的目的是使防水设计规范化,使地下工程建设从设计阶段开始就对防水有明确的要求,为确保地下工程正常使用打下良好的基础。3.2 防水等级3.2.1 (原规范2.2.1修改条文)原规范规定的防水等级划分为四级,

8、经过十余年的使用,从防水工程界的反映来看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可行的,因此这次仍保留原防水等级的划分。但原规范的规定也暴露以下一些问题:1 有的级别没有数量指标,只有定性要求,这就给施工和验收造成一定困难。2 原规范只规定了整个工程的渗漏水量的指标,而对工程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指标没有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有的工程整体渗漏水量达标,但局部渗漏水量超标严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针对上述问题,修订时作了如下修改:1 除一级外,其他各级都给出了定量指标。2 定量指标不仅规定了整个工程的量值,也规定了工程任一局部的量值修订上述标准的主要依据是:1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其结构内壁并不是没有地下水的渗透现象,在原规范

9、的条文说明对此有过明确地叙述,其渗透量约在0.0120.024L/m,d。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隧道防水等级规定处于完全干燥的隧道其容许渗漏水量为:10m区间为0.02L/tf d 100m 区间为0.01L/md。根据国内外的上述看法,一级标准的结构内壁是有少量渗水的。修订组在讨论要不要对一级标准规定定量指标时认为: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都为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因此量测极为困难,规定了这一指标后将给验收工作带来困难。而不规定定量指标,仍沿用原来的定性描述,通过感观检查也可判断工程是否达到一级标准。因此这次修订时对一级标准仍没有规定定量指标。2 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原规范在

10、条文说明中根据国内外资料给出了渗漏量的大概值(0.0250.2L/m,d),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隧道防水等级规定处于基本干燥的隧道其容许渗漏水量为:10m区间为0.1L/m,d,100m区间为0.05L/md由毛细管现象产生湿迹的隧道即在衬砌内壁可见局部明显渗水现象但无水珠滴落现象时其容许渗漏水量为:10m区间为0.2L/tf d 100m 区间为0.10L/限d。上述德国标准中的渗漏水量的量值和我国防水等级为二级时的量值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这一量值仍然较小,难以准确检测,如以这一量值作为标准将给工程验收带来一定困难。在过去十年间,上海地区曾对工程渗漏水量大小与工程表面的湿迹大小进

11、行了长期观测,尽管由于工程通风与否、风量大小、季节湿度、温度等环境条件对湿迹的状态影响甚大,但经对大量观测数据的分析,在通风不好、工程内部湿度较大的情况下,也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每56滴水约为1mL水量,每分钟23滴的渗水量约与0.06以湿迹相当。因此,铁道、隧道等部门在判断一个工程是否达到二级标准时,采用测量任意100以防水面积上湿迹总面积、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湿迹个数的办法来判断,已得到工程界的认可。因此修订时根据工程的不同用途,规定了工程结构内壁任意100以防水面积上湿迹总面积值,单个湿迹最大面积值及湿迹个数作为判断工程是否达到二级标准的量化指标。3 三级标准中明确规定漏点数量、每个

12、漏点的最大渗漏量,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以便于工程验收。修订后的标准严于原定的标准,是考虑三级标准的工程对防水仍有一定的要求,标准过低会影响使用。在地下工程中,顶(拱)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迹的形式,当侧墙的最大湿迹面积小于0.3以时,此处的渗漏仍可认为符合三级标准。4 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保留了原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数值,增加了任一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数值,其任意100以防水面积渗漏水量为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2倍。这是参照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的规定,该规定中100m区间渗漏水量是10m区间的1/2,是1m区间的1/4。5 .2.2(原规范2.2.2修改条文

13、)原条文中各类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予以删除,而增加了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之所以作此变动,一是地下工程用途极广,原表中很难把所有工程类别一一列举;二是根据原表的规定,当某个工程的用途确定后,其整个工程的防水等级也随之确定,但实际上整个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区域的防水等级要求还是有所差别的,如用同一防水等级来要求,这将给施工、验收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相应提高工程造价、在设计时,可根据表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的防水等级。如办公用房属人员长期停留场所,档案库、文物库属少量湿迹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配电间、地下铁道车站顶部属少量湿迹会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

14、营的场所或部位,指挥工程属极重要的战备工程,故都应定为一级;而一般生产车间属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地下车库属有少量湿迹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场所,电气化隧道、地铁隧道城市公路隧道、公路隧道侧墙属有少量湿迹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场所或部位,人员掩蔽工程属重要的战备工程,故应定为二级;城市地下公共管线沟属人员临时活动场所,战备交通隧道和疏散干道属一般战备工程,可定为三级;像涵洞这类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则定为四级。对于一个工程(特别是大型工程),因工程内部各部分的用途不同,其防水等级可以有所差别,设计时可根据表中适用范围的原则分别予以确定。但设计时要防止防水等级低的部位的渗漏水影响

15、防水等级高的部位的情况。3.3防水设防要求3.3.1 (原规范2.3.2、2.3.3、2.3.4修改条文)不同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防水方案是地下工程防水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这次修订时对此做了较大的改动。从原规范编写时调研的资料和这次修编时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地下工程的防水可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结构主体防水,二是细部构造特别是施工缝、变形缝、诱导缝、后浇带的防水。目前结构主体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其防水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特别是施工缝、变形缝的渗漏水现象较多,工程界有所谓“十缝九漏”之说。针对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明挖法施工时不同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分为四部分内容,即主体、施工缝、后浇带、变

16、形缝、对于结构主体,其防水采用目前普遍应用的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当工程的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当工程的防水等级为二级时,可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应再增设一道其他防水层。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除了确保工程的防水要求外,还考虑到下面的因素:即混凝土材料过去人们一直认为是永久性材料,但通过长期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混凝土在地下工程中会受地下水侵蚀,其耐久性会受到影响。现在我国地下水特别是浅层地下水受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水混凝土又不是绝对不透水的材料,据测定抗渗等级为S8的防水混凝土的渗透系数为.:所以地下水对地下工程的混凝土、钢筋的侵蚀破坏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防水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多是一些比较重要、投资较大、要求使用年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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