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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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定财务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机构(处、科)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三条学校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2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3学校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4校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四条财务人员应对每年制定的财务预算的合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得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审核各项收支情况,对超预算的项目要按规定经主管

2、校长批准方可列支; 对大型物资采购要参与招投标过程并严格审核起费用开支情况。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不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第六条财务机构应依法设置帐簿,帐簿记录应遵照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的规定。会计人员对帐簿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定期进行帐目核对, 保证帐证相符、 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3、请求作出处理。第七条财务机构应定期编报财务报告,依法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强令篡改、编造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第八条财务机构应监督财产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与使用制度;物资的维护、报废和转让等制度。并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对帐实帐款不符的情况, 应查明原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处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以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九条财务机构应按照规范中的规定对财务收支严把监督关。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各项收入管理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各项支出审核及报销程序的规定,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发生情况,确保学校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第十条财务机构应按照中央财经大学校内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监督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各单位的各项收入来源要合理合法,各项支出手续要齐全, 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要求各单位兼职财会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时入帐,并按期向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处定期举办财会培训班,对兼职财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财务处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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