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日常管理条例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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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日常管理条例范文大全 第一篇:职工日常管理条例职工日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

2、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部门主管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部门经理、负责各部门调控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 第二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

3、到会的行为。 (2)、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串岗。非工作任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行使不该行使的职责等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等。 (5)、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min及以上、迟到45min及以上、或早退30min及以上的行为。 (6)、值岗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

4、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洗浴、上网游戏聊天等。 (7)、在员工集体宿舍聚众闹事,喝酒赌博,打架漫骂,影响其它员工正常休息的。 (8)、工作时间在工程现场范围内不着工装,不戴胸牌的。 (9)、违反会议、培训纪律。 (10)、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2)、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生产、品质、安全、设备等损

5、失。 (3)、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和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 (4)、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隐情不报。 (5)、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6)、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 (7)、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序点控制、设备点巡检和班组建设等工作。 (8)、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 (9)、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或损坏。 (10)、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程序开

6、展业务工作,影响工作管理秩序。 (11)、没有妥善保管责任区内的物资而发生失窃、变质、混杂、雨淋等损失现象。 (12)、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现象。 (13)、经公司认定的其它不作为行为。 3、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嬉戏、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漫骂、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2)、工程现场违规操作的行为。 (3)、不服从领导、管理部门的管理、调派,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 (4)、为实施报

7、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施加暴力或实施其它违规违纪和公民基本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 (5)、因失职造成生产经常管理工作安排期混乱的。 (6)、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的。 (7)、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8)、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许可或检查,私自带出工具物品。 (9)、在工作时间私自与工作不相干人等或妨碍他人(部门)工作。 (10)、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的。 (11)、私自启动或关闭施工区域、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妨碍他人(部门)工作的。 (12)、不遵守会议纪律,上班时不开班前会,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8、。 (13)、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 4、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发生了不符合公民道德标准和公司干部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 (2)、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威胁、暴力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毁人名誉的。 (3)、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集体上访的行为。 (4)、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结党营私。 (5)、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6)、破坏公司生产、办公、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7)、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8)、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

9、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 (9)、虚报工程量、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10)、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机会投机取巧。 (1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1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 (13)、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靡乱,伤风败俗的行为。 (14)、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15)、幕后操纵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16)、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17)、不讲文明礼貌的行为。 (18)、在职期间的治安刑事犯罪。 (19)、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行为准则的行

10、为。 5、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记录帐目数据混乱,致使收、发货品或资金数量较大的。 (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 (3)、泄露公司资金、技术等秘密。 (4)、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 (5)、贪污、偷盗、挪用、克扣、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 (6)、在合同签订、物资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他人或其它单位财物而不上缴的。 (7)、私自外借、挪用公物。 (8)、在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兼职的。 (9)、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 (10)、为他人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 (11)、违反财经审批制度或程序,违规支付和出货。 (12)、

11、其它经公司认定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职责 第一条 行政部在对公司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基础上,识别各种违规违纪特点,分析产生原因,评估危害程度,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管理层人员讨论通过后颁布;参与执行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台帐。 第二条 质安部负责协助本条例的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重大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和公示;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和仲裁;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以上人员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处理;裁决是否可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事宜。 第三条 各班组、部门管理干部应作好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执行,依据本条例对本单位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罚,并上报质安部备案;建立违规

12、违纪处罚记录台帐,对其它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揭发、阻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处罚 第一节处罚种类 第一条行政处罚 1、班组长以下员工有。警告、待岗、辞退等。 2、部长以上干部有。记过、降职、免职、辞退等。 3、所有违规违纪辞退人员取消年终奖金和相关补偿金。 第二条经济处罚 1、班组长以下员工有。赔偿损失50元/次,100元/次、200元/次、500元/次等。 2、部长以上干部有。赔偿损失50元/次、100元/次、200元/次、500元/次等,联带责任的处罚按具

13、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刑事处罚 公司员工触及法律的,或可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或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机关进行调查,不袒护及包庇任何犯罪份子。 第二节处罚标准 第一条班组长及以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秩序、财经纪律和不作为的,一次警告,二次罚款50元,三次罚款100元,四次500元,五次辞退;另若事发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则视情节轻重采取一次性重罚; 第二条干部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秩序、财经纪律和不作为的,一次记过,罚款50元;二次降职,并罚款100元;三次免职,并罚款500元;四次辞退。另若事发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则视情节轻重采取

14、一次性重罚; 第三条由于不作为或违反财经纪律而出现的记录、票据、报表、台帐违规镇写的,10元/项次。 第四条收受财物的、挪用、克扣、非法占用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承担以上标准罚款外,应如数退还或上缴公司。 第五条违反行为准则的,一次警告,罚款300元;二次辞退。 第六条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各承担损失的50%。 第七条违规违纪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承担70%,直接责任领导承担20%,直属领导及相关联人员承担10%;直接损失超过10000元或间接损失大于20210元的,直接责任人辞退并承担损失60%,相关联人员,承担损失的10%,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并承担损失的20%,直属领导降职使用并承担10%。 第八条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九条下属员工违规违纪1月内累计五次者,直接责任领导作降职处理,罚款200元,直属领导记过,罚款100元;累计10次,直接责任领导免职,罚款500元,直属领导降职,罚款300元;累计15次,直属领导免职,罚款500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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