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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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培训教育一、培训计划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任。并且每年组织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少于8学时。二、安全资格培训的培训大纲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本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先进安全管理经验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培训内容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和规范;安全生产法规的概

2、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法律、法规介绍1、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因为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第1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宪法第42条

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休假制度。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的这些条款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原则性规定。2、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4、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5、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一)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 休息休假的权利(4

6、)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种:(1) 完成劳动任务(2) 提高职业技能(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

7、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真实的掌握情况,有效的采取对策,预防和防止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的发生,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

8、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在现代的劳动生产过程中,除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外,其他普通劳动者在上岗前也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取得任职资格。这是现代化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安全生产本身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有责任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训练和安全技术培训。(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

9、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工会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节处理。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

10、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内容。5、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详细内容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11、、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劳动合同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是处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7条

12、规定:劳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42条规定: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用

13、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8、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对如何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一)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

14、以下具体规定:(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3)针

15、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

16、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动岗位或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险、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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