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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1、门(急)诊病历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 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2、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3、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 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 出院后(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4、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一 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一次病程记 录;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的慢性 病患者,至少5天记一次病程记录。5、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6、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首 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一周之内完成。7、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时,有关医务人员 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9、患者入院24小时之内需转科者,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的 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 完成转入记录。无论转科与否,患者的检诊和处置均应在2小时 之内进行,并完成8小时内首次病程记录。10、病情小结应每月总结一次。11、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12、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13、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14、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的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