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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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 物一、 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制止流通物的比例比拟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

2、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立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一样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3、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当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

4、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

5、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第二章 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

6、律上的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

7、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按照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 z.-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 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控制而实现管领力。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

8、用于间接占有。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 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假设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制止的手段的占有。强暴占有是以法律制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

9、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不成心防止他人发现之占有。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蔼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

10、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则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缺乏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

11、的附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以下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之事实推定。没有相反证明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成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

12、。有三种救济方式。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阻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以自己力量防御。二是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

13、产,得于法律限度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如返还之利益缺乏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缺乏局部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第三章 物权总论一、 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他们

14、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3本权与占有。占有是指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二、 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 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1. 对物支配力。物权具有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

15、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另有规定者,如合同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关于进展过预告登记的债权等规定。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对妨害排除力,须特别注意两点:1须标的物存在而物权受到妨害,排除力始得发挥作用。2对正在进展的妨害,物权人得直接采取适度之“自力救济。二特别效力 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是特别效力。不同的物权,效力各有不同。“四效力说中的还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具有排除一物上再有一样物权。如一房屋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也不能有两个一样的抵押权。2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无论辗转归于何人,物权人仍得对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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