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98944813 上传时间:2024-02-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摘要: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本文将就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浅析,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关键词:美国公民诉讼;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分类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就政府或企业违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环境的主管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它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按照被

2、告性质的不同,公民诉讼可以分为两类:(1)针对污染者的公民诉讼;(2)针对联邦环境法律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的公民诉讼。 前者,是公民直接监督、督促环境污染者遵守排放标准、限制及相关命令;后者,即公民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使之有效地管制污染者的行为。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要件美国联邦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和救济方式等法律要件。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国会立法目的,是公民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现就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一)原告在美国环境法中,通常将公民诉讼的原告设定为“任何人”。

3、如清洁法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在清洁水法中,则进一步要求原告是“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人。”总体来看,原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公民、公司、社团甚至政府都包含在“任何人”的范围之内。如此规定可以看出,国会的意图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填补行政执行的不足,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依据美国联邦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被告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被告为环境的污染者,不仅包括普通的污染者,也包括美国政府、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所允许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第二类被告为特定联邦环境法的执行机关的首长,主要是联邦环保局长。针对污染者提起的诉讼,被称为“执行之诉”;

4、针对执法机关的诉讼,被称为“强迫履职之诉。两者的直接目的都是督促环境法有效实施以解决环境问题。(三)可诉范围根据美国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范围并不都是“任意”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都属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每部联邦环境法都在公民诉讼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是可诉的。以清洁水法为例,它规定的“可诉事项”有:(1)污染者对“排放标准”、“排放限制”和联邦环保局长或州发布的相关“命令”的违反,且这种违法行为是正在进行的。(2)联邦环保局长不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可诉事项进一步界定,实际效果是缩小了可诉范围。例如,公民提起“强迫履职之诉”须满

5、足两个条件:1)明确的法定责任,2)明确的履职日期或可以明确的截止日期。总的来说,对可诉范围进行规定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以防止任意解释,便于法律适用。(四)法律救济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执行,即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或命令执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民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并不包含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这是它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由此也可以看出,公民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其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而非单纯的私益救济。三、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及缺陷(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规定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新民诉法第五

6、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二)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条款的前提条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公益诉讼条款的前提条件是: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

7、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三)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我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及缺陷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目前,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

8、讼作了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一)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一直备受关注,新修改的民诉法中,将诉讼的主体资格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仍然是十分含糊的,例如:“法律规定

9、的机关”到底包括哪些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是否包含非官方组织?而相对之下,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中,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则是明确而清晰地,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否则将使得公益诉讼陷入起诉难的困境。(二)把公民个人纳入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除了机关、团体和组织,应该把“公民个人”也列入其中。立法应该明确公民个人应该通过哪些程序提起公益诉讼。例如:在美国清洁法中规定,“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就调动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保障了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我国修改后的民诉法,并没有将“公民个人”纳入到

10、主体的范围内。这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又一不足之处,立法应不断加以完善。结语:通过对比分析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刚刚修改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尚在起步与发展阶段,立法尚不完善,主体资格尚不明确,要真正实施与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还需借鉴与学习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原告、被告资格的界定清晰;可诉范围的规定明确、具体;法律救济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相区别。我国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资格等规定,并且要发挥公民个人的作用,真正使得公益诉讼制度得到很好地实施。参考文献:1)美国法典第42篇.美国环境法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216-218.2)如1976年的资源保护回收法第G节,1976年有毒物质管理法第20条等.3)美国法典第33篇.同注1. 97.4)蔡维力.环境诉权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5)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内容介绍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