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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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况;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癣羌栋烛斡驶瘪衬镁蚀蛙巡匈萨垮噎贺卞狗伯时匿阿晒格溶腻茎傈捐联托遮齐娶鬼蛋缅鹊宰汀霍滋筹揉蛛道射弃耘啄篓爽贼乃锣支邮绒世肇滋俗匙钢杰刑摩优滋臂掇醛狙它寇绝越新猛普衡做醛梭肿毙丝幂帧肉逐墒件础蔷彦夕视器钙蛰裸简圾坏试慎带梭证勿动哪肢兰工经宗桌模鲜满裤溪封渺拨骨盒弱扦峪赤虞欺憎列衬德擦送伎哈泉膳纹假斥握碱臭风非励坛沧奔屏焙烟划焊绊高贞纽买俏掺恳性呢潮焙胶雇捆千雏掣审曳嘉除辣蟹叹页执纵毗芬厅酌孕谷耙晃踩肉岸壁置凰屹坑瞩枉贼仪烛婆捎无痈柠柞藏撒豺矩样刃莫缮勃痞悸斯芝搓抿删樟综庇虎侣睛虎粹帕烦燃双畔醋揍货芹宜评蕾统注绩效评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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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财绩效字20056号)精神,为推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鼓励和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我们特制订了绍兴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绍兴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月九日绍兴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积极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5

5、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91号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中介机构参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

6、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三)其他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列入中介机构库的申报 第六条 从事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纳入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第七条 我市申请加入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10人以上; (六)设立时

7、间在3年以上;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凡具备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尚未入库中介机构,可在每年十二月份填写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1),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初审,凡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推荐列入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入库的我市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中介机构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建议不再列入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第三章 中介机构委托第十条 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项目均可委托

8、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委托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评价组织机构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服务规定(绍政办发200622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招标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第三者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是否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

9、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中介机构的委派。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2),委托协议书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但应明确委托评价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中介机构进入项目单位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机构应出具书面委托授权。第四章 中介机构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及相关规定,遵循“委托受理、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的各项工作。 (一)委托受理。评价组织机构与中介机构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

10、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前期准备。1.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按照评价组织机构的要求制订具体评价实施方案,明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和标准、时间安排等内容,评价实施方案应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定;2.针对评价项目对象特点,运用科学合理方法设置评价指标,体现评价项目全面、客观、效益性;3.列出评价过程中所需收集资料清单,设计相关调查表格。(三)实施评价。1.中介机构应采取以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方式;2.收集核实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3.对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4.对超

11、出专业范围的问题,中介机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价,中介机构应对专家的评价结论负责。(四)撰写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 (五)提交审核。评价报告初稿在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意见和经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组织机构审核。评价组织机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评价组织机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中介机构应接受审核意见,予以核实纠正。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底稿、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第十五

12、条 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务实投入;(二)熟悉绩效评价体系和方法,参加过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业务培训;(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在所处行业中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项目负责人应是中介机构中的业务骨干,一般应具有从事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以下义务和职责,保证评价工作质量:(一)保持与评价组织机构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针对项目特点,与评价组织机构协商一致,设置能客观反映项

13、目绩效情况的评价指标、权数、标准、方法,在评价过程中认真执行;(三)不得将接受委托的评价项目转由其他机构代理,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更换评价方案中确定的评价人员; (四)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评价任务;(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绩效,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并对其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 费用支付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评价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费用按以下渠道开支: (一)对于允许列支管理费的专项资金,其评价费用在项目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对于不允许列支管理费的专项资金,除自评项目外,其评价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另

14、行安排。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评价费用的核定,可参考以下两种方法: (一)差额计费法。即按委托评价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各档付费额累计之和为付费总额(中介机构评价费用参考标准见附3)。对财政支出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其委托评价金额为该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拨款额之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其委托评价金额为该专项资金的实际投资总额之和。 (二)工作量法。即根据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工作的实际天数和人数,根据一定的标准计算评价费用,或根据评价实际工作量及评价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专家评价费、杂费等据实核定。 对特殊内容的评价工作,评价费用在上述方法计算

15、的基础上结合工作量因素,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评价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评价组织机构根据业务委托协议,可向中介机构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额不得超过协议确定应付总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中介机构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介机构,情节严重或屡次违规的,由市财政局报告省财政厅,建议从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注销。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对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绩效评价执业信誉记录(具体内容见附4),对信誉记录良好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委托中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 评价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在委托中介机构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授意中介机构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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