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70天偷户口本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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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识 70 天“偷户口本”闪婚“闪婚”,顾名思义就是认识不久便闪电般结婚,与其对应的便是“闪离”。 本市专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称,其经手的离婚案件至少四成都是“闪婚”的夫妻。卫红和赵东是典型的“闪婚族”,他们从相识、恋爱到结婚仅用了70 天。他们是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的, 见了第一面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他们就决定结婚并迅速从各自家中拿来户口本领取了结婚证。“闪婚”后问题也随之出现,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产的所有权各执一词,打得不可开交。女方:房子是婚后双方买的属共同财产原告卫红在法庭上说,房子是在他们登记结婚半个月后买的,她母亲亲自给了赵东28 万元,赵东家出了 2

2、1 万元,但当时没有留字据。贷款20 万元,也是双方婚后共同还的。现卫红要求婚后购置的该房屋由她和赵东共同所有,房屋产权人由赵东一人变更到她和赵东双方名下。男方:结婚父母不知情房子是个人财产赵东对卫红的说法给予了全盘否定,他说这套房子是他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而他与卫红结婚时,其父母并不知情, 他们是各自偷取户口簿办理的结婚登记。直到半年后父母才得知他们登记结婚了,而卫红的父母快一年了才知道他们登记的事。当时,他父母让他做财产公证,证明这房子是他个人所有,但卫红不同意,因为马上要举行婚礼,就没坚持办公证。现卫红已起诉离婚,房子是父母给他个人买的,所有权也属与他个人。庭审中,法官审查了大量的证据,

3、 证实了赵东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房款的情况。而卫红提出的其父母出资28 万元,却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对于卫红提出从赵东名下登记变更在双方名下的诉请,因没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任波、王凯律师解释说:根据婚姻法,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卫红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没能提供房屋是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证据。 并且从已有证据来看, 房屋出资款也不能认定是赵东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相反,赵东提供

4、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还贷的事实。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法官会认定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记儿子名下离婚后房产可否分割 ?郑先生夫妇婚后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6 岁儿子名下。离婚后,郑先生认为房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 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郑先生与吴女士于1998 年结婚,并于 2000 年生育儿子小郑,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出资于 2006 年初,购买塘沽某小区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去年

5、11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郑归女方抚养。 离婚后,因郑先生提出分割儿子名下房产始终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处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 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 条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

6、,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第 128 条和第 129 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 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 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 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基于该房屋产权属于郑先生与吴女

7、士婚生子小郑的,因此,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据此,法院一审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公婆资助购房离婚后如何分割能在分娩未满一年内起诉离婚吗?李小姐:我与张某于2008 年 7 月结婚, 2009 年 6 月,两人准备购房,由于我们积蓄有限,我父母拿出了多年的存款5 万元资助我们购置新房。 现我与张某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请问,我的父母为我们购房出的5 万元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 22 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

8、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依你所述的情况, 你的父母是在你们婚后为你们出资购房的,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就应依照上述规定,将 5 万元购房款认定为对你们两人的赠与。如果你们离婚,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邱先生: 2008 年 2 月 26 日我和金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只共同生活了几个月,自2008 年 6 月开始即分居。今年春节前,我到金某家,发现她刚分娩了一男婴,我伤心至极,想跟她离婚。请问孩子不是我的,我能在金某分娩未满一年内起诉离婚吗?唐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

9、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按此条规定,金某刚分娩未满一年,你是不可以起诉的。但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金某分娩的男婴不是你的,在司法实践中, 你也可以根据该条“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张先生:我看中一套楼房, 支付了 10000 元订金,但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告知将在楼房外墙安装大型广告牌,我不同意就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请问购房订金可以退吗?唐律师:购房订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 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它具有保证的性质。 但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订金只有

10、用来促成客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而不是保证购房者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予以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订金, 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按照法律关于订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订金返还买受人。据此,你在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提出了你不能接受的条件,你完全可以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律师联名上书质疑高铁票价: 涉嫌价格垄断得暴利因认为铁路部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

11、高价和价格欺诈行为损害消费权益,本市 4 位律师联名向国家发改委、 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 建议纠正铁路部门的行为, 以听证方式决定高铁票价。董正伟、柏平亮、 陈东、梁会青都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前,他们向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出了这封公开举报信。董正伟律师说, 铁道部以“火车票实名制”为幌子转移公众视线,来掩饰火车票高价垄断和故意制造运力紧张的现象,因此他们决定进行反垄断举报。举报信中说, 铁路建设成本、 效益与运输能力成反向变化,即运输能力越大其单位成本就会越来越低,效益越来越高。 现有京津高铁、武广高铁、郑西高铁等被铁路部门人为地控制了每天发车班次,还不及实际

12、运能的十分之一。这就导致运输成本大、铁路票价奇高,还造成了铁路客货运输紧张的局面,春运一票难求。针对目前高铁的票价, 4 位律师说,他们通过对京津高速铁路 58 元、 69 元票价和车次安排、客流等计算分析,发现 29 元半价销售即可实现盈利,甚至暴利,并提前收回投资。因此,在不考虑高铁广告和其他经营收入的情况下, 武广高铁票价在每公里 0.252 元基础上半价销售就可以实现盈利。而目前的武广高铁票价在 200-300 元就是垄断高价,京沪高铁 200-300 元也是暴利。4 位律师还说,京津高速铁路开通时铁路监管部门承诺,试运行一年后通过听证程序定价。如今铁路企业和监管机构没履行听证定价程序, 是价格欺诈行为和垄断经营、 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行为。最终, 4 位律师建议工商部门对高铁票价的高价断垄行为彻底查处,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处罚; 建议发改委对京津高铁举办听证会决定价格; 同时建议召开听证会决定高铁发送班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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