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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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社会救助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款物或其他方面援助的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失业人口的增加,社会救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在救助实施中,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应保未保、侵犯受助者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对我国社会救助进行探讨,促进社会救助的进一步完善。目 录摘要11. 社会救助概述11.1.社会救助立法的沿革11.1.1.英国的社会救助立法11.1.2.美国的社会救助立法21.1.3.瑞典的社会救助立法21.2.社会救助的法理基础31.2.1.生存权需求的呼唤31.2.2.分配正义的解说42. 我国现行社

2、会救助存在的立法问题42.1.社会救助理念存在偏差,认识不足42.2.立法体系不健全,存在较多法律空白52.2.1.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52.2.2.缺乏整体规划,立法空白多52.3.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62.4.法律监督机制薄弱62.5.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73. 我国现行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73.1. 转变救助观念,提高认识73.2.实行社会救助体系化、法制化83.2.1.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制度衔接83.2.2.加入专项救助,填补法律空白83.3.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法93.3.1.科学选择立法模式93.3.2.提升社会救助法律的立法层次93.4.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机制103.

3、4.1.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103.4.2.加强行政监督103.4.3.设立专门法庭103.5.完善社会救助法律责任制度113.5.1.管理方责任113.5.2.供给方责任113.5.3.受助方责任12结 语12注 释13参考文献14致 谢16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摘要: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实施直接关系到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社会救助理念的偏差、立法体系的不健全、监督机制的薄弱、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方面对我国社会救助进行

4、改革。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应强调政府对贫困群体实施救助是政府的义务;对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加强行政监督,设立专门法庭确保社会救助及时、有效的实施;区分管理方、供给方、受助方责任,完善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制度。联系我国实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救助体系。关键词: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 生存权 正义1. 社会救助概述1.1.社会救助立法的沿革社会救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而且,由于不同国家在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其产生的过程、模式和特征上也都有其各自

5、的特殊性。1.1.1.英国的社会救助立法英国是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并形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英国典范”。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被看作是社会救助制度产生的标志。之后在1795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斯皮纳姆兰法令,承认普遍性社会救济权利和最低生活保障。19世纪初,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英国政府又几经修订(如1834年通过的旧旧济贫法修正案,1909年的老年年金法、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将过去的各种救助纳入统一的体系,于1948年颁布了国民救助法,建立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之后,国民救助法几经补充和修订,逐步得到完善,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现代社

6、会保障制度。英国现行社会救助是在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的基础上完善而来的,主要项目有:基本收入维持、住房补助和社会基金。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对社会救助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1.1.2.美国的社会救助立法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

7、法是美国历史上社会保障的首次立法,它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创立,奠定了美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该法后经历届政府修改和补充,逐渐成为美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是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救助项目主要有:(1)补充性保障收入。主要向低收入或无收入的盲人、65岁以上的老人等提供现金帮助,以满足他们吃、穿、住方面的基本需求。(2)失业救济金。这是一项对由个人原因,如自动离职、犯错误、拒绝适当工作安排等造成的失业者,提供失业救济金的救助计划。(3)对有需要的家庭的临时援助。该计划一般包括支付食品、衣着、住所和其他必需品补助。(4)食品劵计划。该项目主要

8、针对美国公民和一些合法居住的外国人。(5)一般救助。该计划主要是对那些无家可归者和没有资格受助于其他计划的穷人给与财政帮助或其他帮助。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社会化程度较高,慈善事业比较兴旺,从政府机构到社会志愿者,都积极投身社会救助事业,形成了庞大的社会服务网络。1.1.3.瑞典的社会救助立法瑞典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最完善的。瑞典政府于1957年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法进一步明确了享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从而,建立起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1982年颁布的社会服务法成为现行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制度的基本法律。瑞典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1982年社会服务法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主要社

9、会救助项目有两大项:(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对那些处于工作年龄段的有孩子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救助,(2)社会补贴。社会补贴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对每日标准生活费的补贴(除住宿费用);对常规性但非标准费用的补贴(包括医疗、旅行、幼儿看护等费用);对非常规性但必须开支的补贴(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开支)。在救助资金的来源上,瑞典实行的是综合性财政资助原则,即中央政府根据各郡人口结构、税收情况等提供不同数量的社会救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些资金的使用。1.2.社会救助的法理基础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应该有这样的理念:每个人都有维持其生存的权利。这是因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

10、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应该相信,每个人的存在对整个人类是有益的。所以,一个人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我们要尽可能帮助他不至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这是从法理学上探讨社会救助问题的基本出发点。1.2.1.生存权需求的呼唤在任何有机体内,最基本的冲动都是为生存的冲动。求生存作为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从古至今都被看作是正当而且应该受到保护的人类需求。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粮食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要求,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因此,人在极度穷苦中为求得生存而获取社会上富人的财产不仅不是犯罪,而是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人的所有

11、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1生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以后逐渐被民众认识和得到国家认可的。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生存权保障已上升为一种宪法权利。社会救助法作为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一个具体部门法,毋庸置疑应该奉行公民生存权保障理念,充分维护公民尤其是贫困公民的生存权利,使得公民在遭遇任何不幸或意外情况而陷入贫困处境时

12、,都可以从国家得到及时的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状况,从而公民和国家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方得以形成;公民的强制性纳税义务当然可以换得自己在遭遇意外情况生计无法维持时接受国家救助的权利;而国家既然有强制性征税的权力,当然也负有在纳税人遭遇意外事件生活陷入困境时施与救助的义务和责任。现代社会的国家理论和宪政理论已经为公民和国家之间这种关系的生成和维持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因此我国社会救助法设计应该从生存权利诉求与生存权利保障的基本理念来进行构建。可见,社会救助制度正是应生存权理念直接而又恒久的需求才得以且不断向前发展的。反过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满足了人们日益变化的生存需求。1.2.

13、2.分配正义的解说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一部分,经济正义可以分为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交换正义认为无论从什么样的资源初始分配出发,只要满足公平交换的规则,所产生的结果都是正义的。而分配正义重视的是产权的初始分配和财富的最终分配的公平性,分配正义为国家无偿为贫困者提供救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2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这一理论的代表。罗尔斯主张在坚持机会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论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的不平等,他认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最

14、少受惠者中的一员,因为每个人未来的风险都是不确定的,而正义原则应保证每个人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成为绝对受害者,这些最少受惠者正是社会救助中需要国家救助的对象。罗尔斯的正义论把国家使每个人获得公平的社会资源份额的义务,与对最少受惠者的关怀联系起来,并将之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为国家通过对物质财富进行再分配等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合理安排,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建构一个适合人类追求自己合理生活目标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2 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存在的立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在不断地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较快进步,但是,从整体上看,当代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处于转

15、型时期,作为一项从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造而来的新制度,其在实际工作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2.1.社会救助理念存在偏差,认识不足中国的济贫思想可谓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就阐发了各种济贫思想。最为著名的是儒家的“民本”、“仁政”和“大同”思想,主张政府介入,提倡民间互助互济。但是,“在儒家的济贫思想中,注重的是社会整体和国家控制,而较少强调个人权利和国家义务”。3另外,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以勤俭节约、自食其力为传统美德,中国人对贫困的看法是一种个人贫困观,即个人对自身的贫困负责。在这些传统的价值观念的主导下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其“立足点还是在国家或政府这一边,而没有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救助看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4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能称为“社会救济制度”,并不是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理念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使社会救助制度长期以来在对象、资金和手段等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2.2.立法体系不健全,存在较多法律空白2.2.1.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缺乏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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