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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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引案例题参照答案.甲地A公司将辆进口车卖给乙地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送为由,决定没收辆汽车。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重要审核对象?(D)A 辆汽车的性质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C.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D.工商局惩罚决定的合法性.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足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有关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对的的?()A合适,由于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B合适,由于刘律师需要代为承当举证责任C.

2、不合适,由于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D.不合适,由于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批准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运用职务之便收受她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发售、赠送贵重文物罪,根据以上状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方面应当承当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当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波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阐明来源。本人不能阐明其来源

3、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承当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阐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阐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4.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供重要证据状况下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与否对的,为什么? 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承当举证责任,如果提供

4、不了重要证据,则法律就无法推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就要败诉,承当不利后果。5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惩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规定其提供惩罚当天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请问: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该防疫站已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出具决定书只是程序上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

5、证据的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行政诉讼法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619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觉得原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元。原告不服,于18年6月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祈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惩罚决定。请问:(1)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被告(2) 通过本案分析行政

6、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按照一定的分派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的。国内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承当的主体是由被告承当,即证据责任的倒置。如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献。”7.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讯问时,齐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与抓获她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对齐某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又供认曾有盗窃

7、行为。二审法院调查后证明齐某供认的盗窃属实,并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判处齐某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因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进行侦查。受害妇女艾某证明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性与蔡某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辩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她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服刑的齐某承认,强奸艾某的是她自己。齐某所交待的强奸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齐某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因此判决蔡某无罪,根据以上事例,请问: 根据本领例的论述,在检察机关决

8、定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 本案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齐某的指认属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蔡某的承认8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常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规定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请问:(1) 谁负有举证责

9、任?为什么?该案例中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国内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收集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多种证据。”因此在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当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成立的义务。(2) 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畴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涉及如下事实:一、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多种量刑情节事实,法定和酌定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涉及如下3点: 1.排除行为违法

10、性的事实。 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 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具体涉及: 1.有关管辖的事实2.有关回避的事实.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的事实4.有关审判组织构成的事实5.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与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犯人“与否怀孕”的事实8其她与程序的合法性或者工作审判有关的事实,如延期审理的事实等。9年月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11、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通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日早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她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

12、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物证: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骑的摩托车、被害人的血迹、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书证:针指在5点50分、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5公里、出车登记表直接证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否认肇事、妇女张某的证言辩护证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否认肇事10.被告人董玲(8年9月出生),自9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5年7月至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档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一万余元。12月初,董

13、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龄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觉得自己老诚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导致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月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谴责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点4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成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品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

14、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懂得事件的后果后,愈想愈怕,向自己的父母哭诉,但愿父母为其隐瞒,由于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告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伴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所有过程。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重要收集到如下证据:()公司职工张某与李某证明,12月1日,公司经理谴责与驱赶董的事实;(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2月日晚点至8点多,逗留在4B宿舍;()女工郑某证明,1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

15、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日凌晨点;(6)保安员赵某证明,她第一种跑入现场,当时是点零分,她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拟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因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因素;()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的证言表白,董玲在1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董玲在公安处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请问:有关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中,重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构成?有无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材料与否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为什么?1.证据种类构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供述。2犯罪嫌疑人董玲的供述是直接证据。3.这样的证据局限性以对董玲进行定罪。由于犯罪嫌疑人董玲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多数体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种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状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她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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