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事迹材料国库股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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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事迹材料国库股股长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2、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第 九 条 本

3、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4、 核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2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5、款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3 一 般 费 用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会 计 凭 证 一 般 费 用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6、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的 核 准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2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7、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3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 借

8、 款 单 借 款 单 ” 或 或 “ 支 款 凭 证 支 款 凭 证 ”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预 付 预 付 ” 或 或 “ 暂 付 暂 付 ”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7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9、 转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月 2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10、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工 资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工 资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1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日 前 转 账

11、支 付 。2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假设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12、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假设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1 0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13、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 工 资 表 工 资 表 ”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14、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15、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16、 报 表 ”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假设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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